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4335/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anuary 2002.
1. 原告人與陳威廉及陳國順同為香港新馬歸僑華人聯合會(前稱「香港新馬僑友會」,以下簡稱「該會」)的會員。於1998年間,原告人擔任該會的秘書長,而陳威廉及陳國順均出任該會的副理事長。當時的理事長為岑遠之先生。原告人處事十分認真。雖然他對會務有一定建樹,可是在處事及性格方面卻與陳威廉互相衝突。最後,於1998年6月28日的理事會中,理事們決定以投信任票形式解決兩人的紛爭。結果陳威廉獲得16票支持,而原告人只得4票。理事會便通過把原告人調任福利部工作,而取消秘書長一職,由副秘書長出任秘書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