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美霞 訴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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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聆案官聆聽 廉政公署 的申請後,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書陳述書及將這案件取消。

Case No.HCA 5754/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l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5754/1999

HCA5754/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5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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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戚美霞
被告人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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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1999年7月20日

判決日期: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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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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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訴訟中,原告人向法庭提出下列三項要求:

(1) 法庭頒發命令要求廉政公署對原告人調查的檔案呈交法庭。如果原告人確實有涉及貪污罪行,她要求法庭對她作出適當的懲罰。

(2) 如果廉政公署根本並無對原告人作出任何調查,法庭應頒令廉政公署立即停止調查,並將有關檔案取消。

(3) 原告人指廉政公署的調查令她受到損失,要求賠償。

2. 聆案官聆聽廉政公署的申請後,剔除了原告人的申索書陳述書及將這案件取消。

3. 廉政公署在誓章內清楚解釋,廉政公署從未收過任何關於原告人的投訴,亦沒有對她作出任何調查。而事實是原告人自己向廉政公署投訴,指她前任丈夫曾向廉政公署提出關於她行為的投訴。廉政公署經調查後,已經將此事實轉告原告人。原告人在陳詞中所指廉政公署的一個檔案號碼,其實是屬於原告人自己向廉政公署投訴的檔案號碼。

4. 本席覺得這宗訴訟,毋須繼續。因為事實上原告人所指廉政公署對她的調查,基本上並不存在,再繼續訴訟只會浪費時間和金錢,所以聆案官的決定絕對正確。本席將上訴駁回。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戚美霞小姐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司何展鵬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