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余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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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1999年2月13日被控於1999年2月12日在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2號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出並屬於 余金妹 女士的文件,即一張香港身份證,違犯 香港 法例第117章 《人事登記條例》 第7A(1A)條。

Case No.HCMA 333/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33/1999

HCMA33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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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余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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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8年7月15日

裁決日期:19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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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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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1999年2月13日被控於1999年2月12日在香港中環德輔道中2號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出並屬於余金妹女士的文件,即一張香港身份證,違犯香港法例第11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

2. 在1999年3月1日,本案在裁判官郭偉健席前審判。上訴人認罪。認罪後,法庭傳譯員將案情撮要宣讀給上訴人聽,她亦同意案情。就此項控罪,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15個月。

3. 上訴人在上訴理由書中所提出她上訴判刑的理由是她的母親在國內去世,她的兩名子女 ― 女兒13歲,兒子12歲 ― 由她寄托她的母親照顧。她的丈夫又拋棄了她,故擔心她的子女生活無依。

4. 在本庭進行上訴時,上訴人向法庭呈上四封信,其中一封是1999年3月22日,由她國內的鄉鎮發出,證明她的母親於1998年12月1日逝世,死因是腦癌。

5. 在裁判官席前,上訴人所承認的案情顯示,1998年上訴人以雙程證入港,雙程證之有效期是至1998年3月31日。於1998年7月9日,上訴人向入境處自首,並被控一項違反居留香港的准許,被罰港幣2,000元。然而,其後她未有到入境處報到,使入境處不能作出遣返的安排。1999年2月12日,她在控罪所指之地方被捕,更被發現她管有一個他人的身份證。

6. 在1999年3月1日,裁判官席前,上訴人是有當席律師代表的。她認罪之後,她的律師代她求情,以求輕判。她的律師當時說,上訴人家人在國內,她丈夫是一名農夫,37歲。她有兩名子女,兒子13歲,女兒15歲。法官當時問上訴人的律師,這件案件有沒有任何人道因素,律師答"沒有"。

7. 裁判官詳細考慮及分析過有關案例和量刑的準則,然後才判處上訴人入獄15個月。他並無犯任何錯誤。現在的上訴理由是因上訴人的母親逝世,故此她的子女無依無靠。這理由從未有人向裁判官提出。

8.女皇訴吳瑞興1(譯音)一案,其上訴人亦是從中國偷渡來港,向巡查工廠的入境事務主任出示偽造身份證。她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的控罪。她沒有犯案前科,但身患眼疾、肝病,又需要供養年老母親,而父親經已逝去。上訴庭仍然駁回她的減刑上訴,維持15個月即時監禁的原判。

9. 在本案中,上訴人所稱的人道理由,其實與事實不符。她母親去世時,上訴人是在香港的。因為根據案情透露,1998年7月9日,她向入境處自首之後就失踪,她當時應該是在港的。當她母親逝世的時候(即1998年12月1日),她應該是知道的,但是她仍留在香港,直至1999年2月12日才遭警方拘捕。甚至在1999年3月1日,她在裁判法院中,代表她的律師未有提到她母親的去世,亦沒有提到她丈夫拋棄了她。

10. 因此,本席不滿意她上訴減刑的理由是真實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余雅華,無律師代表

1 R v Ng Sui Hing @ Wong Ting, Crim App No. 36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