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63/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ugust 2001.
1. 上訴人被控三項盜竊罪。上訴人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判第一、二項罪名不成立,但第三項罪名成立。裁判官判上訴人往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後來上訴人用鞋向裁判官投擲。裁判官則依據《裁判官條例》第99節,判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就判决及判刑提出上訴。在聽過上訴人的陳詞後,本席已當庭駁回定罪的上訴,但就批准上訴人在判刑方面的上訴,及將刑期改為共8個月的監禁。雖然本席已作出口頭判决,但為了記錄方面,本席現頒下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