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潘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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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聆聽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上訴應得直,判上訴人返回裁判法院重審。

Case No.HCMA 1213/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13/2001

HCMA 121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1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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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潘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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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2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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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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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聆聽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上訴應得直,判上訴人返回裁判法院重審。

2.今早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黃大律師,申請本席收取證人盧德超先生的宣誓證據。據上訴人的誓書,他在審訊時沒有傳召盧先生是因為當時代表他的律師建議,恐怕盧先生因為不滿被傳召,而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證供。當時上訴人不知盧先生已在2001年9月24日作過一份口供給警方。按答辯人的陳詞指控方在2001年9月26日上訴人因病缺席,當時控方確實把盧先生的口供給予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

3.本席閱讀過盧先生的口供後,很明顯其口供對本案有很大的關連,因為盧先生的口供透露指事發當日大約12時35分左右,他曾與上訴人會面,而較早時在大約12時20分左右,他曾致電上訴人,邀請他來會面,上訴人當日於12時35分到達。盧先生清楚記得上訴人當時穿著一件啡色格仔恤衫、藍色的牛仔褲。本席重閱裁判法官遞交的裁斷陳述書,內容提到第一控方證人指事發當日大約12時10分左右看見上訴人,上訴人當時是穿著淺綠色有花紋的恤衫和白色褲。很明顯,盧先生的口供是對第一控方證人能否確實認出上訴人當天是否有份參與搶掠她的電話的問題有一定的影響。

4.鄭大律師亦很公正地認為若本席有這樣的看法,他亦沒有反對本案應返回裁判法院重審。本席認為為了公平起見,上訴人應返回裁判法院接收重審,雖然盧先生的口供並不是一定會助上訴人被裁判法官判無罪,但是盧先生的口供是有一定的影響力,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認人方面的可靠性。

5.同時本席亦考慮到第一控方證人的口供是唯一指證上訴人的證據。因為當案發時,第一證人在很短的時間見到匪徒,而她認為是上訴人,她很清楚記得這匪徒就是她早幾天所見的人,當時正與隔離檔攤的人發生爭吵。所以在這特殊的情況之下,本席認為為公義起見,應判回裁判法院重審。

6.因以上的理由,本席判上訴人得直,被告返回裁判法院重審。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黃新民,彭孔律師行委派黃寶榮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