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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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麗群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和另一被告在公眾地方打鬥。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1033/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33/1998

HCMA 1033/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1033號

(原本案件編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1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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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劉麗群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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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25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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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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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麗群女士經審訊後,被裁定和另一被告在公眾地方打鬥。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上訴人被發現與另一女子在街上互相拉扯推撞,而事後兩人都受了輕傷。上訴人的頸部和雙手呈現紅色,而另一被告,即對方的口唇在流血,雙手亦發紅。上訴人事後向到場的警員指稱是另一被告先打她,所以她才還手。

3. 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亦重覆是對方先襲擊她,後來更有另一名男子加入打她及將她推出馬路。她是為了自衛,所以才還手,用力推撞另一名被告。

4. 當然,在互相拉扯推撞期間,另一名被告亦有動手襲擊上訴人,但這一點並不表示上訴人不涉及打鬥事件。控罪本身明確地指出兩人是在公眾地方打鬥,除非有資料顯示上訴人是一面倒受到對方的襲擊,而是在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財物,才作出合理的反擊,否則不構成答辯的理據。

5. 明顯地有資料顯示在事件中,上訴人在雙方拉扯和推撞的過程中是有還手的,她本人亦承認對另一被告有推撞的行為,而事件亦令對方受傷。原審裁判法官有理據不接受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是完全出於自衛,及沒有作出反擊。

6. 根據證供和雙方受傷的情況,原審裁判法官認定雙方在事件過程中,是有互相打鬥。原審裁判法官的裁決是有根據,亦是正確的。

7. 在這情況下,沒有任何基礎或理據容許本席干預原審裁判法官所作出的裁定,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劉麗群(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王詩麗(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