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 Liu & Co. C.P.A. Ltd. v. Kim Bun Dispensar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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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對數或記賬發票的作用,和解協議的意義和效力,除了視乎每件個案的環境情況,還須要正確適用有關的法律原則。換言之,這類爭執必然涉及法律觀點的問題。答辯人等認為原審審裁官的法律觀點有錯,本席在目前的階段不應裁斷是非,或許原審的判決在法律上是正確的,亦有可能原審的法律觀點有錯失。總之,在法律問題上有商榷的餘地,本席必須批准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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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010/1999 HCSA 8 of 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1999年第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申索1998年第051952號)
HCSA 9 of 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1999年第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申索1998年第051953號)
HCSA 10 of 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1999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申索1998年第051954號)
HCSA 11 of 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1999年第1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申索1998年第051955號)
HCSA 12 of 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1999年第1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申索1998年第051956號)
HCSA 13 of 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1999年第1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申索1998年第051957號)
當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3日 判書日期:1999年8月13日 ____________ 決定理由書 ____________ 這是一系列六宗申請上訴許可的案件。各案的共同點是每宗的申索人實質相同,由於申索人與各答辯人本有賬目債項的爭執,申索人與答辯人之間曾達成表面意義一樣的和解協議註一,但似乎答辯人等都沒有按照和解協議付清欠賬。應付欠賬的數目,又涉及答辯人方面發出的一批對數或記賬發票註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就對數或記賬發票的作用和和解協議的效力作出裁斷,從而引伸判決各答辯人敗訴。各答辯人不服,向本席申請許可進行上訴。 2.關於對數或記賬發票的作用,和解協議的意義和效力,除了視乎每件個案的環境情況,還須要正確適用有關的法律原則。換言之,這類爭執必然涉及法律觀點的問題。答辯人等認為原審審裁官的法律觀點有錯,本席在目前的階段不應裁斷是非,或許原審的判決在法律上是正確的,亦有可能原審的法律觀點有錯失。總之,在法律問題上有商榷的餘地,本席必須批准進行上訴。 3.因此,本席頒令許可上訴,答辯人得申請排期聆訊上訴。
鄒陳律師行委托曾昭珍大律師代表上訴許可申請人 註一 Settlement Agreement 註二 Credit N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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