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貞忍 訴 黃衍程t/A黃河物業顧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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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當時認為原審的裁斷有三點可商榷的餘地。第一,即使按原審的事實裁定,上訴人違規擅取客戶的資料,上訴人的僱主亦即是上訴答辯人沒有因此而立刻將上訴人解僱。根據上訴答辯人方面的證據,上訴答辯人方面還批准上訴人放假,之後又着其延長放假。後來上訴答辯人方面再次質問上訴人,上訴人依然否認,上訴答辯人方面才決定解僱。換言之,上訴答辯人起初沒有認為上訴人的違規嚴重致要立即解僱,而是過了兩個多星期,一番周析之後,當上訴人堅持否認指控,才作決定。那麼,假若上訴人承認指控,上訴答辯人方面是否就會不施予解僱這樣嚴重的處分?若上訴答辯人會對坦白作從寬處理,則解僱理由就不是上訴答辯人事後向法庭所說的基於違規,而是基於不承認指控。原審似乎沒有考慮到這一點,而將注意力集中於上訴人有沒有違規的事。倘若解僱的真實理由是上訴人不承認指控,原審應該研究不承認指控是否足夠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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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41A/1999 HCLA 4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HCLA41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8年第LBTC8094號)
當席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宗鍔於內庭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15日 判書日期:1999年10月22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本席於1999年8月18日認為本案有法律觀點理由,故批准進行上訴。 2.本席當時認為原審的裁斷有三點可商榷的餘地。第一,即使按原審的事實裁定,上訴人違規擅取客戶的資料,上訴人的僱主亦即是上訴答辯人沒有因此而立刻將上訴人解僱。根據上訴答辯人方面的證據,上訴答辯人方面還批准上訴人放假,之後又着其延長放假。後來上訴答辯人方面再次質問上訴人,上訴人依然否認,上訴答辯人方面才決定解僱。換言之,上訴答辯人起初沒有認為上訴人的違規嚴重致要立即解僱,而是過了兩個多星期,一番周析之後,當上訴人堅持否認指控,才作決定。那麼,假若上訴人承認指控,上訴答辯人方面是否就會不施予解僱這樣嚴重的處分?若上訴答辯人會對坦白作從寬處理,則解僱理由就不是上訴答辯人事後向法庭所說的基於違規,而是基於不承認指控。原審似乎沒有考慮到這一點,而將注意力集中於上訴人有沒有違規的事。倘若解僱的真實理由是上訴人不承認指控,原審應該研究不承認指控是否足夠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 3.第二,在年終雙薪的問題上,既然雙方的書面僱傭合約沒有訂明,原審是否應該接納上訴答辯人方面關於另有口頭條件的證據?同時,《僱傭條例》對於年終酬金有一些規定,例如第11AA條,對本案可能適用,原審亦沒有考慮到。 4.第三,上訴人表現有相當廈門語口音。她說當日她對上訴答辯人的證人余鴻標先生表示請他聯絡上訴答辯人,這是出於為上訴答辯人拉客的動機,余鴻標先生可能由於方言上的分岐,誤會了上訴人而將他的電話號碼給了上訴人。原審在衡量證據時似乎沒有注意到方言所可能帶來的誤會。 5.然而,於正式聆訊上訴時,經上訴答辯人指出,上訴答辯人於八月二十六日發現上訴人與余先生談話,跟着質問上訴人而上訴人否認。於八月二十七日,上訴人申請並獲准放假。俟至八月三十一日,上訴答辯人才從余先生處獲得證實上訴人曾於八月二十六日向其索取聯絡電話。然後上訴答辯人才有意即時解僱上訴人。待九月初上訴人消假,上訴答辯人再次質問上訴人,上訴人仍然否認,上訴答辯人才即時通知解僱。以上事實,與原審紀錄相符。基於這樣的事實,上訴答辯人並沒有延誤即時解僱,法庭沒有理由懷疑其所持解僱理由。原審詳究上訴答辯人所持的理由的事實並無不當。 6.至於年終雙薪,如若上訴答辯人沒有理由根據《僱傭條例》第九條即時解僱上訴人,原審不應接納書面僱傭合約以外另有口頭條件。幸而,本案原審裁定合法即時解僱上訴人,上訴人就自動失去法律推定的年終雙薪。 7.上訴人的確有廈門口音。原審沒有在判決書內排除此因素會否構成誤會。不過,本席經兩次聆訊,尤其在是次聆訊給予上訴人頗多機會發言,覺得上訴人聆聽本地話沒有困難,但其答話則一再言詞閃礫,迴避問題重心。本席相信上訴人表達沒有困難,精於顧左右而言他。準此,原審有理由拒絕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8.上訴人的上訴沒有法律觀點可依,故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雙方出席,沒有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