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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當時認為原審的裁斷有三點可商榷的餘地。第一,即使按原審的事實裁定,上訴人違規擅取客戶的資料,上訴人的僱主亦即是上訴答辯人沒有因此而立刻將上訴人解僱。根據上訴答辯人方面的證據,上訴答辯人方面還批准上訴人放假,之後又着其延長放假。後來上訴答辯人方面再次質問上訴人,上訴人依然否認,上訴答辯人方面才決定解僱。換言之,上訴答辯人起初沒有認為上訴人的違規嚴重致要立即解僱,而是過了兩個多星期,一番周析之後,當上訴人堅持否認指控,才作決定。那麼,假若上訴人承認指控,上訴答辯人方面是否就會不施予解僱這樣嚴重的處分?若上訴答辯人會對坦白作從寬處理,則解僱理由就不是上訴答辯人事後向法庭所說的基於違規,而是基於不承認指控。原審似乎沒有考慮到這一點,而將注意力集中於上訴人有沒有違規的事。倘若解僱的真實理由是上訴人不承認指控,原審應該研究不承認指控是否足夠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