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卿 訴 曾俊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575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before 王見秋.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Stay of execution – Maintenance – Property division – Financial hardship – Application dismissed.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nd stay of execution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nd stay of execution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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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5757/1999 HCMP 575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 1999 年第 5757 號 (原本案件編號: 上訴家事法庭案件 FCMC 1994 年第 1813 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曾俊運於1990年十二月與林桂卿女士註冊結婚。1995年八月女方提出離婚申請,在沒有反對的情況下,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批准申請,離婚的命令於1996年二月正式生效。 2. 雙方對贍養費和資產的分配有強烈的爭議。經過數天的聆訊,蘇禮仁法官引用一次過解決的原則,亦即是英語的clean break principle,將申請人和林女士聯名在將軍澳一層樓宇轉給林女士,同時由1997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一日這段時間申請人每月要支付林女士$5,000作為贍養費。法官又拒絕申請人的要求阻止林女士將一層在旺角的樓宇轉給她的母親。 3. 申請人不服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一次過解決的方法並不適當,改判林女士可以不用繳交租金在將軍澳的樓宇居住至1999年七月十四日,然後將該樓宇的產權轉給申請人,上訴庭同時命令申請人支付贍養費給林女士。上訴庭亦同意原審法官拒絕阻止林女士將旺角的樓宇轉給她的母親。 4. 申請人在1999年1月26日向終審法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終審法院在3月24日拒絕該項申請。 5. 1999年7月26日,區域法院家事法庭黃慶春法官拒絕申請人要求更改贍養費原有命令,同時並發出扣押入息令和絕對扣押資產令。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暫緩執行這兩項命令。他又投訴黃慶春法官完全不理會他的申請。 6. 申請人在他的誓章上以經濟困難作為申請理由,亦詳細列出他的收入和支出,他的資產和債項。這些問題都經已由家事法庭和上訴庭考慮過,正如上訴庭黎守律法官所說:
7. 終審法院也留意到申請人的財政狀況。李國能首席法官在他的判案書就這樣說:
8. 這個情況現在尚未出現,所以申請更改上訴庭的命令還是言之過早。根據上訴庭的判決申請人現在已擁有將軍澳物業的產權,唯今之計,就是將該樓宇出賣,以減輕負債,同時自己也要盡量節約,甚至勒緊褲頭,正如黎守律法官所說,實事求是,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 9. 經過詳細和小心的考慮,本庭亦不覺得有甚麼充份理由可以支持申請人今次的申請,所以駁回申請。
答辯人(上訴許可申請人):曾俊運,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