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清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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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朱清漢先生被控在99年1月19日,在一輛公共汽車上,非禮一位姓杜的女子。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監禁二十一天。現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要求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416/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1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416號

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朱清漢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1999年10月16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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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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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朱清漢先生被控在99年1月19日,在一輛公共汽車上,非禮一位姓杜的女子。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監禁二十一天。現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要求推翻原判。

2. 本席閱讀過原審裁判官當日的庭上口述判詞紀錄和「裁斷陳述書」。在裁斷陳述書裏面,裁判官全沒有提及在猥褻侵犯的控罪中,主審裁判官在「吻合性」證供方面隻字不提。裁斷陳述書內,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指出案情方面是否有「吻合性」證供,如果是沒有「吻合性」證供的話,他亦沒有提醒自己需要特別小心處理受害人的證供,和給與自己適當警告,才可以把上訴人定罪。

3. 審訊當日的口述判案理由裏面,雖然裁判官有以下的說法,「...亦考慮過被告人係冇案底,亦作出咗法例上對我自己應有嘅自我警告...」,但除了上述說話外,裁判官並沒有清楚和正確地在吻合性證供方面對自己作出適當指引。本席認為上文的所謂警告實在過份籠統。

4. 綜觀整個口述裁決理由和「裁斷陳述書」的內容,裁判官明顯地犯錯,在「吻合性」證供方面沒有給與自己適當警告,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被定罪這個決定並不穩當和不安全,基於上述理由,現判上訴得值,撤銷判刑。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彭鍵基法官

與訟人:律政署政府律師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廖蔡陳委託潘熙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