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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李建邦 先生被控於1997年1月18日,身為電單車EV2872之登記車主,在未有清楚展示有效車輛牌照下,把該電單車停泊在 葵芳路 和 葵安路 天橋底。審訊於1997年7月7日在裁判法院進行。經聆訊後,上訴人被裁判法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元及需繳交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