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3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經本席考慮上訴時控辯雙方呈堂的文件內容,本席有理由相信上訴人是文件裏面所載的「黃麗珍」,而並非她自己聲稱「黃亞珍」。又根據檔案紀錄顯示,「黃麗珍」在98年3月2日經由羅湖進入香港,當日入境事務處批了三個月居留期限給她,在居留期限未屆滿的時候,黃被指干犯了本案。但既然當日入境的「黃麗珍」是經過合法入境手續進入香港,因此上訴人被定罪的基礎便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