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亞珍

Case No.HCMA 739/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Oct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73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739號

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亞珍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1999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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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判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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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本席考慮上訴時控辯雙方呈堂的文件內容,本席有理由相信上訴人是文件裏面所載的「黃麗珍」,而並非她自己聲稱「黃亞珍」。又根據檔案紀錄顯示,「黃麗珍」在98年3月2日經由羅湖進入香港,當日入境事務處批了三個月居留期限給她,在居留期限未屆滿的時候,黃被指干犯了本案。但既然當日入境的「黃麗珍」是經過合法入境手續進入香港,因此上訴人被定罪的基礎便不能成立。

2. 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值,撤銷判刑。本席亦不再就本案再發出任何指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彭鍵基法官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法律援助署委託黃達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