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MR 000021/1999 on BabelCite. This LDMR judgment.
1. 1999年10月5日,申請人以傳票的方式,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聲稱在1999年4月22日向他送達的CR101表格為無效的通知書。申請人申述,答辯人已於1998年4月強行取回他在九龍大埔道45號3樓(“處所”)的管有權和控制權,並禁止他進入處所,故此他不知道有關CR101表格被張貼於處所之事;他祇是在1999年4月24日通過他的律師才知道有此事,因此答辯人並沒有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9(2)條的規定,向他送達CR101表格。答辯人則辯稱土地審裁處對本案的申請沒有司法管轄權,因為申請人已將處所租約的整個權益轉讓予別人;此外,他亦將處所分租予8位分租客,而他們的租期已超越主租約屆滿之日,故此他沒有法律的地位去提出這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