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041/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1)使用偽造身份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和(2)違反逗留條件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在裁判官 邱智立 席前,上訴人否認第(1)項控罪,但承認第(2)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第(1)項控罪罪名成立及判處上訴人監禁15個月。就第(2)項控罪,則判處上訴人兩個月監禁,與第(1)項控罪罪名的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第(1)項控罪之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