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國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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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3月18日對債務人張國麟先生作出破產命令,該命令至今還沒有加上法庭的蓋章,成為完備的命令。張先生今天向法庭申請,要求撤銷破產命令,事情的經過可簡述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10968/2001
Court
HCB
Date22 Ma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0968A/2001

HCB 1096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10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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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張國麟(欠債人)的事宜

由盈科保險有限公司(債權人)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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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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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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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3月18日對債務人張國麟先生作出破產命令,該命令至今還沒有加上法庭的蓋章,成為完備的命令。張先生今天向法庭申請,要求撤銷破產命令,事情的經過可簡述如下。

2.2002年3月11日,本席作出命令,把破產呈請押後至4月22日。押後的條件,是張先生必需於3月14日或之前,向法庭繳交他並無爭議的款項,為HK$242,412.04。本席又命令呈請人的律師,需於3月15日通知法庭,張先生有沒有繳交上述的款項。如果沒有的話,法庭便會將破產呈請提前於3月18日聆訊。根據張先生在3月18日向法庭提交的誓章及文件證據,他已於3月13日向法庭繳交上述的款項。

3.呈請人律師的職員,在3月15日向法庭會計部查詢,張先生有沒有繳交款項。據呈請人律師的誓章透露,會計部告訴該職員,由於法庭的電腦系統出現故障,故此要到3月19日才可查察,法庭有沒收到該款項。該職員隨即向本席的書記查詢,而本席的書記告訴他,法庭並沒有任何存檔紀錄,顯示張先生已向法庭繳交上述款項。

4.本席必須指出,呈請人律師的職員向本席的書記查詢,是不恰當的,因為除非繳交款項的人在交款後,把一份繳交款項通知書存檔法庭,法庭的文件紀錄才會顯示已繳交款項。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與訟人向法庭繳交款項,他只會收到會計部的收據,而收據是不需要存檔法庭的,故此,法庭並不會有任何繳交款項的文件紀錄存檔。

5.在3月18日的聆訊,由於呈請人並沒有向本席透露,他們在3月15日向會計部查詢的詳情,本席並不知道在3月19日之前,他們根本不能向會計部查出結果。因為呈請人的代表律師,並沒有向本席陳述事實的全部真相,本席錯誤以為張先生沒有支付上述款項,因而作出破產命令。

6.在這情況下,本席必需運用《破產條例》第98條的酌情權,撤銷3月18日作出的破產命令。由於本席認為,呈請人的律師在處理事件有不當的地方,故此,對於呈請人出席3月18日的聆訊,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今天的申請,本席也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唯是破產管理署在3月18日及今天聆訊的訟費,據破產管理署估計為HK$2,400,本席裁定需要額外由呈請人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高李葉律師行馮梓良律師代表

債務人:張國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黃小雲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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