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文 訴 Gatewest Shipping Co.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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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主要爭論點是(i)原告人是否第二被告人僱員;(ii)原告人的薪金在離職時數額;(iii)原告人有薪年假可否累積;(iv)原告人有否向被告人借取款項。

Case No.DCCJ 8203/20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8203/2001

DCCJ820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8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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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Ka Man 朱嘉文 原告人
GATEWEST SHIPPING COMPANY LTD. 第一被告人
WEALTH TRACK SHIPPING LTD.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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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審訊日期: 2002年3月8,11日

發出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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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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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宗從勞資審裁署轉介來的案件。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i)遭解僱的一個月代通知金HK$25,000;(ii)欠薪HK$62,903.20;(iii)有薪年假HK$46,764.50;(iv)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HK$138,852.40;(v)往外工作的開支HK$560等。第一被告人在2001年10月10日被頒令清盤,針對其提出訴訟亦中止,故是次審訊只針對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根據抗辯反申索書則向原告人反申索HK$239,600,其中HK$230,000為借款,及一個月離職代通知金HK$9,600。

2.本案的主要爭論點是(i)原告人是否第二被告人僱員;(ii)原告人的薪金在離職時數額;(iii)原告人有薪年假可否累積;(iv)原告人有否向被告人借取款項。

原告人案情

3.原告人朱嘉文先生(朱嘉文)於1991年7月接受邀請加入曹以構先生(曹以構)所經營的船務公司工作。朱嘉文與曹以構曾共事一主為舊同事。就朱嘉文所知,曹以構最少經營三間公司,這等公司包括 (i) Gatewest Shipping Co. Ltd. (Gatewest),即第一被告人;(ii) Wealth Track Shipping Ltd.(Wealthtrack),即第二被告人及 (iii) Pinewell Maritime Ltd. (Pinewell)。在洽談受聘條件時,朱嘉文是與曹以構洽談條件,當時並沒有講述實際是那一間公司聘用他的。最後與曹以構達成協議,月薪HK$12,000,有薪年假14天,海外工作津貼,年終按表現發放花紅等。

4.在受聘後,朱嘉文往外接洽業務時,使用名片是‘Gatewest’的,但是支取薪金的支票則由‘Wealthtrack’發放,發薪的通知則是以Pinewell的信函紙張。除每月薪金外,若前赴海外工作,他亦獲發每天10元美金津貼。此海外工作津貼於1992年後調整至每天HK$100。自1991年起至1996年止,朱嘉文薪金按年遞增。在他2000年離職時,薪金已上調至HK$25,000,該薪金是為曹以構工作的酬勞,並沒有劃分多少是因他在香港工作發放或多少是因他在海外工作發放的。至於日常工作上的安排,一概由曹以構吩咐。曹以構所經營的船務屬小型運作,工作上甚少提及某項工作是Gatewest或Wealthtrack的,朱嘉文從沒有聽聞他是日本一Fernost Company Ltd.(Fernost)聘請的,為Fernost的僱員。

5.話雖說薪金按年遞增,但自1996年後,薪金便沒有再作調整。每年財政年度終結申報入息稅均是Wealthtrack以僱主身份發出通知予朱嘉文填報。在2000年時,曹以構拖欠其薪金,七月份的薪金在10月才發放。而8月,9月及10月上旬的薪金一直沒有發放,因此導致朱嘉文生活拮据,無法維生。朱嘉文因此引用勞工僱傭條例,即若僱員超過一個月未獲發已到期之工資,則可作為僱傭合約已經終止,終止其與曹以構的賓主關係。

6.在替曹以構工作的九年時間,朱嘉文甚少享用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在1996年時,當時朱嘉文曾向曹以構查詢可否以現金取代未享用的有薪年假,當時曹以構的答覆是有薪年假是可以累積的。

7.至於在反申索書上所述的第(i)項即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7月的借款,朱嘉文聲稱絕無其事,全屬謊言。至於第(ii)項即在1997年3月的HK$30,000借款,則為當時朱嘉文結婚,曹以構所贈的賀禮,不存借貸問題。今次事件亦不存在朱嘉文非法終止僱傭合約,故反申索上所述,既非事實。

8.原告人一方亦傳召蘇玉珠小姐(蘇玉珠)作證。她的證供謂自1996年起至2001年止,她受僱於Wealthtrack處理文件工作。同樣地,她入職時是沒有簽署任何僱傭合約,因為每個月都是Wealthtrack發出支票繳付薪金,故其理解她是受僱於Wealthtrack,因此離職時她亦是向Wealthtrack遞交辭職信。就她所知,Gatewest與Wealthtrack都是曹以構經營運作的。

9.在受僱期間,曹以構曾向她聲稱所有員工均是以Wealthtrack名義僱用。就她所知,自1999年始Wealthtrack拖欠朱嘉文薪金。她亦沒有聽聞朱嘉文薪金分為基本本地薪金與海外工作薪金兩部份。就曹以構所述的HK$30,000借款,據其所知是曹以構於朱嘉文結婚時給予的賀禮,是蘇玉珠親自將此筆款項存入朱嘉文的戶口內。

被告人案情

10.第二被告人傳召曹以構作為證人。曹以構的證供謂朱嘉文是受僱於Gatewest的。他所經營的船務生意大部份是在日本進行的,亦以Gatewest名義進行,如租賃船舶,簽訂船務貨運合約等。至於Wealthtrack則只是在香港用作處理文件,收取貨款,支付帳單的公司。

11.朱嘉文是由Gatewest應日本Fernost聘請的,但出糧支薪則以Wealthtrack名字發出。在1991年僱用朱嘉文時已向他清楚講述是Gatewest聘請的。當時亦向朱嘉文表示其薪酬包括香港工作及海外工作兩部份,為避免每個月因在香港與海外工作時間不同而發放薪金有異,故每個月先行釐訂一個整數,在年終時再作調整,這解釋為何他的月薪是一整數。而在2000年時朱嘉文在香港工作的月薪僅為HK$9,600。在1999年11月時,船務生意日走下坡,曹以構通知朱嘉文生意額不足以支付其薪金,並提議他預支每月$25,000予朱嘉文,當時聲明這HK$25,000純屬友情,並不是責任,亦不是薪金。最終在2000年8月,曹以構因經濟困難未能繼續預支款項予朱嘉文,朱嘉文亦聲稱前往勞工處起訴他拖欠薪金。

12.至於1997年付予朱嘉文的$30,000亦並非賀禮,實為借款。當時朱嘉文結婚,他獲悉其開銷費用頗大,於是將HK$30,000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性質則日後才決定,其後大家都忘記了這回事。

13.至於有薪年假方面,曹以構聲稱從沒有作出如朱嘉文所述之承諾,實際情況是公司屬小型運作,基本上是可隨意提出請假要求。

證供評估

14.在小心細聽與訟雙方的證供及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言談舉止後,本席接納原告人一方證人的證供。本席信納朱嘉文及蘇玉珠為誠實及可信的證人,他們的證供是法庭可以依賴的。本席首先裁定在案中朱嘉文的僱主為Wealthtrack即第二被告人。本席接納,無論是朱嘉文或蘇玉珠入職時,他們只知是向曹以構負責,一切工作亦由曹以構吩咐。實際上那一個法人,究意是公司抑或那一個人是他們的僱主,曹以構並沒有清楚交代。曹以構所經營的船務業務屬小型企業,運作靈活,故此朱嘉文與蘇玉珠在處理工作時基本上是服務曹以構操控,運作的公司。但從呈堂的文件看到,自1991至2000年,朱嘉文遭解僱前一刻所發薪金支票看到是Wealthtrack發出的。從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長俸報稅表上亦看到朱嘉文從1991年度起至2000度止僱主均為Wealthtrack。本席亦看到在1999-2000年董事報告中,薪酬一項發出數額為HK$115,200,而替朱嘉文填報的薪酬亦恰巧為HK$115,200。故此兩份呈報與稅務署的文件Wealthtrack均自稱為朱嘉文僱主。本席當然亦知悉Wealthtrack應該還有其他僱員的。但為何董事報告中沒有反映,董事報告內容有否失實,Wealthtrack有否虛報稅項,本席暫不打算深究。

15.至於曹以構提供有關朱嘉文的名片是以Gatewest印製,故為Gatewest僱員。正如上段所述,曹以構所經營的船務屬靈活運作的小型企業,因此朱嘉文在對外洽談或視察業務時,使用Gatewest名片並無不妥,但並不表示其必為Gatewest僱員。本席亦接納朱嘉文所述為何致離職信時及在勞資審裁署提出訴訟時,均是控告Gatewest在先,及後才加上Wealthtrack作為第二被告人。本席接納當時的情況正如蘇玉珠及朱嘉文所述,朱嘉文與曹以構在10月中因拖欠薪金一事爭拗,雙方堅持不下,爭吵激烈,並導致朱嘉文在10月17日引用僱傭條例離職,而當時在呈上終止僱傭合約函件時朱嘉文心情激動、混亂可以理解。在2000年11月9日入禀勞資審裁署時申索人供詞中朱嘉文亦已補充向Wealthtrack申索。

16.至於曹以構呈上一份1991年6月3日之協議書,顯示朱嘉文是日本Fernost委托Gatewest聘請的僱員。首先本席對此所謂協議書真偽性存疑。從朱嘉文及蘇玉珠的證供顯示此Fernost是曹以構太太在日本所運作及經營。再者朱嘉文呈上兩份文件證物P.1顯示Fernost在一文件聲稱要求終止協議書上所簽署的人仕與一份Gatewest Shipping Co. Ltd.發出文件所簽署的為同一人。曹以構聲稱此Gatewest Shipping Co. Ltd. 為Republic of Liberia公司與香港的Gatewest不同,本席不能否認此說法,但是從此等證供中可以看出此等所謂公司,實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外人又或職員,即使是朱嘉文與曹以構共事多年,亦不清楚。那麼若曹以構不清楚說明,朱嘉文又何以知悉他是被那一間公司聘用。

17.再詳細分析此1991年6月之協議書,書中內容並沒有聲稱是Fernost聘用朱嘉文,只是委托Gatewest提供一些服務,並會在年終付款。這並不表示朱嘉文是Fernost的僱員,亦不表示朱嘉文必定是Gatewest的僱員,當然此為一考慮裁決時的因素。但在綜合所有的因素後,本席亦毫無困難裁定Wealthtrack才是朱嘉文的僱主。

18.至於朱嘉文的薪金方面,從朱嘉文呈上來的發薪支票,以及每年遞增薪金所發予朱嘉文的函件,均清楚顯示朱嘉文所領的薪金並沒有劃分為兩部份。即所謂本地薪金或海外工作薪金。他是以月薪一個整數支取薪金。自1996年起至2000年最後一個月領取的薪金均為HK$25,000。當離開香港前往其他地方工作則可額外領取每天HK$100費用,這亦有單據支持,而此等額外費用亦沒有計算在其薪金內。再者從曹以構向勞資審裁署提供的口供顯示朱嘉文最後工作月份之工資為HK$25,000。口供表格要求分列底薪及其他津貼,但曹以構並沒有如此說明。當時的口供亦顯示就欠薪,代通知金及雜費曹以構是不爭議的。換句話來說,在朱嘉文入禀時,薪金的數額是不爭議,及後才出現這所謂基本薪金分為兩部份的問題。本席現裁定朱嘉文在離職前的薪金為HK$25,000,不存在香港、海外工作的問題。

19.另外有薪年假方面,本席亦接納朱嘉文的證供,即曹以構於1996年曾承諾有薪年假是可以累積的。從當時朱嘉文向曹以構發問的方式及曹以構的答案,本席亦裁定是有追溯性的。換句話朱嘉文是可以追討1996年前積累下來的假期,即朱嘉文可申索自入禀日期前6年累積下來的有薪年假。

20.至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方面,除了是朱嘉文自己推測公司不支薪是意欲迫令他離職外,並沒有任何實質證供顯示朱嘉文是遭遣散,本席因此裁定就是次解僱朱嘉文理應獲得長期服務金。

21.因抗辯書所述的反申索不是單單由第一被告提出,亦涉及第二被告人,故本席在此處理。第一被告人在較早前因清盤關係,聆訊已遭中止,本席現處理第二被告人一方的反申索。首先就1997年付予朱嘉文的HK$30,000,本席裁定是作為賀禮的。即使如曹以構在庭上所述,當時亦沒有討論此HK$30,000性質,稍後整件事亦不了了知,本席找不出任何理由,這HK$30,000如何會因此成為借款。本席接納朱嘉文及蘇玉珠所述,此HK$30,000是作為賀禮,故此反申索一項並不成立。

22.就另一項HK$200,000的借貸,本席在聽畢證供後亦不接納有此項借貸存在。曹以構謂此為私人借貸,若是如此,這並不是第二被告人的借貸。若真是第二被告人借予朱嘉文的款項,本席很奇怪1999-2000年財政報告內並沒有提及並反映出來。

23.另外根據曹以構的證供,朱嘉文的香港工作部份薪金為HK$9,600,正如僱主填報薪金表上數據。其餘的HK$25,000 - HK$9,600 = HK$15,400為日本Fernost支付,而在1999年Fernost因船務生意不濟而終止該合約。當曹以構作供時,本席曾向他查詢此HK$200,000是如何計算出來,因為假若其所說是正確,朱嘉文是應仍享有香港工作部份薪金即HK$9,600而Wealthtrack是需發放此薪金。曹以構在法庭上耗用超逾半小時亦未能計算出答案。最終卻聲稱幸好本席要求他計算,不然反申索數額會因而不確,無理增大。再者,本席亦不明白如果此等借款是這樣明顯的,在勞資審裁署的最初反申索中曹以構為何沒有提及。

24.至於反申索的另一項目HK$9,600離職代通知金,本席認為毫無理據。是次紏紛是因Wealthtrack拖欠薪金,不存在朱嘉文私下離職。總結來說第二被告人的反申索毫無理據,裁定反申索失敗。

25.曹以構在法庭上的表現,以及在庭上提出的證供及答案,均並不可信。有些關鍵問題顧左右而言他,言詞閃爍,並不是一個可信的證人。相反本席接納朱嘉文及蘇玉珠的證供,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民事舉証的標準下他們的證供是可信的。

26.基於以上所述的理由,本席裁定朱嘉文可取得以下的申索。

HK$

(i) 一個月代通知金

25,000.00

(ii) 欠薪
1/8/2000-31/8/2000 25,000.00
1/9/2000-30/9/2000 25,000.00
1/10/2000-16/10/2000 12,903.20
(iii) 長期服務金
15/7/1991-16/10/2000
[HK$22,500 x 2/3 x (9 + 94/366)] 138,852.40
(iv) 什費 560.00
(v) 有薪年假
9/11/1994-16/10/2000
HK$69,264.40減去31.5日
(根據附件8-1)HK$26,250 43,014.40

總共

HK$ 27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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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的反申索敗訴及撤消。

27.第二被告人需繳付HK$270,330.00連同利息予朱嘉文,利息以年息8.72%計算,由入禀勞資審裁署開始計算至發出判案書日期止。隨後以法庭判決息率計算,直至最終繳付此款項。第二被告人亦須繳付原告人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金額,此金額交由法庭評核。以上所提有關訟費的命令是臨時命令,如任何一方不向法庭申請另作判令,則此臨時命令將於判案書發出日期後14天,自動成為永久命令。

陳慶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缺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