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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98年8月21日將九龍長沙灣道883號億利工業中心914室(“處所”)租予答辯人,租賃期限是由1998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每月租金為$13,999。自1999年9月1日起答辯人便沒有交租。於11月期間申請人的 曾耀昌 先生發覺答辯人已搬離處所,於是他便致電答辯人的 林子儂 女士,要求她交回處所的鎖匙,但 林子儂 說她的僱主要保留鎖匙半年,同時也不會交租。11月23日,答辯人將處所的鎖匙送回給他(參看証物A2),但他不接受,因為答辯人並無給予他退租書,直至11月27日答辯人才將處所的鎖匙及退租書一起交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