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s Trader Ltd. 訴 新力實業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E 743/1999 on BabelCite. This LDPE judgment.

1. 申請人於1998年8月21日將九龍長沙灣道883號億利工業中心914室(“處所”)租予答辯人,租賃期限是由1998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每月租金為$13,999。自1999年9月1日起答辯人便沒有交租。於11月期間申請人的 曾耀昌 先生發覺答辯人已搬離處所,於是他便致電答辯人的 林子儂 女士,要求她交回處所的鎖匙,但 林子儂 說她的僱主要保留鎖匙半年,同時也不會交租。11月23日,答辯人將處所的鎖匙送回給他(參看証物A2),但他不接受,因為答辯人並無給予他退租書,直至11月27日答辯人才將處所的鎖匙及退租書一起交給他。

Case No.LDPE 743/1999
Court
LDPE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E00074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E 743/1999

Tsangs Trader Ltd. 申請人
新力實業公司 答辯人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30日、2000年1月10日

宣判日期:2000年1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於1998年8月21日將九龍長沙灣道883號億利工業中心914室(“處所”)租予答辯人,租賃期限是由1998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每月租金為$13,999。自1999年9月1日起答辯人便沒有交租。於11月期間申請人的曾耀昌先生發覺答辯人已搬離處所,於是他便致電答辯人的林子儂女士,要求她交回處所的鎖匙,但林子儂說她的僱主要保留鎖匙半年,同時也不會交租。11月23日,答辯人將處所的鎖匙送回給他(參看証物A2),但他不接受,因為答辯人並無給予他退租書,直至11月27日答辯人才將處所的鎖匙及退租書一起交給他。

2. 他記得在1999年8月中時,林子儂女士在電話中告訴他,她們不久就不會再租賃處所。他說她可以在任何時候離開。他否認在電話中林子儂有提及以按金抵消租金之事。

3. 林子儂說在9月尾答辯人的職員劉少媚通知業主答辯人不再租賃處所。林子儂說在8月時她本人曾通知曾耀昌答辯人會在下一個月搬離,因為在此之前她們曾達成協議,祇要她給予一個月的通知答辯人便可搬離處所。在另一部份的証供中,她說在8月中她告訴曾耀昌答辯人要搬離處所時,她說她不會交租,而會以2個月的按金抵消租金。

4. 在11月時曾耀昌叫她將鎖匙交回給他。她說他是業主,他有鎖匙,可以開啟處所的門。過了數天之後答辯人便搬離處所。在11月23日,她曾將鎖匙交回給他,但他拒絕接收。

5. 本席不相信林子儂有關以二個月按金抵消租金的証供。在第一次述及8月份與曾耀昌的電話談話時,她完全沒有提及此點。她祗是在再談及此次談話時才提及此點,但是在此段談話中,她並沒有表示答辯人會在何日搬離處所,故此她怎可以計算出2個月的按金如何可以扺消租金?反對通知書也完全沒有表明以按金抵消租金的事。如果她真的是以2個月按金抵消租金,她應該在10月30日退租才是,但是她在11月23日才嘗試第一次將鎖匙退回予曾耀昌,這與2個月按金抵消租金的說法並不脗合。關於此點,本席裁定她所說的不是真相。

6. 本席裁定答辯人共欠申請人由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1月26日的租金,數額為$40,130.46元($13,999 x 2 + 13,999 x 26/30)。

周兆熊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曾耀昌先生代表。

答辯人:由林子儂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