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96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00.
2. 以下為控方案情:於1998年11月7日,上訴人駕駛一輛城巴巴士,HV5362號,在汀九橋快線行駛。當時青馬管制區一名控制員正在處理一宗交通意外。控制員與上訴人的巴士相距4輛巴士的長度,約44米。他們之間有一輛的士及私家車。控制員用手號示意上訴人停車。可是,那輛的士亦相應停下,而尾隨的私家車更緊急剎掣停車。上訴人的巴士也緊急剎掣。停定時,上訴人的巴士距離控制員約一輛巴士長度多少,約11米;而巴士與私家車僅距1米。由於巴士急剎掣關係,巴士上兩名坐在橫座的乘客被拋離座位,跌倒在車廂內。控方結案後,上訴人選擇不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