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燕玲 訴 胡添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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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胡添羽的樓宇是位於答辯人傅燕玲的樓宇單位之上。答辯人發現樓宇內有水從上面滲下,損毀屋內裝修。遂於區域法院向申請人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索償項目有多項,包括修補裝修費用、酒店之費用、測量師及律師費用及証人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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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6775/1999 HCMP 677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677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16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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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0年1月18日 宣判日期: 2000年1月18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胡添羽的樓宇是位於答辯人傅燕玲的樓宇單位之上。答辯人發現樓宇內有水從上面滲下,損毀屋內裝修。遂於區域法院向申請人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索償項目有多項,包括修補裝修費用、酒店之費用、測量師及律師費用及証人費等。 2. 申請人則否認有水從他的樓宇滲下至答辯人之樓宇。 3. 雙方傳召專家作証及提供專家報告。答辯人之專家報告指滲水是由於申請人樓宇的地台及牆內淡水管有滲漏情況。 但申請人之專家報告則指答辯人室內的潮濕狀況乃是因空氣中之水份凝卻而造成的。申請人現在更提供區域市政總署之色水測試報告,但該報告稱測試結果未能確定滲水的原因。 4. 原審法官依據專家意見裁定滲水是由於申請人之樓宇水管滲漏所引致。又根據答辯人所提供之單據評估訴訟損失,評估結果是綜合各項賠償,認為申請人須要賠償的金額是$95,079元。 5. 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此判決提出上訴。該申請被王見秋法官拒絕,現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要求許可上訴。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所列出之理由只有兩項。就是水務署之水費單據可以作為証明,申請人稱如果樓宇有滲漏的話,水費不會這樣少。另外,他又提出區域市政總署之色水測試結果。申請人認為這亦可以証明他的樓宇沒有滲水至答辯人之樓宇。 6. 不過這兩方面的証據及所有關於滲水原因的証據,原審法官早已考慮過,然後作出他的裁決,所以本案之裁決是一項事實上的裁決。而且申請人現在及以往亦未能夠提出有任何可以爭議的論據。在這情形下,本庭拒絕上訴申請人許可上訴,但不作出任何有關訟費命令。
上訴許可申請人: 胡添羽,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