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20/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February 2000.
2. 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由為控方證據不可靠,並列舉多項疑點。第一,控方第一證人供稱在大潭道北段尾隨上訴人的公共小巴時的車速為每小時20至30公里。而控方第二證人則說她在大潭道同一段路的車速為每小時40至50公里。若控方第二證人的車輛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之後的話,上訴人指稱兩控方證人之車輛必然已首先發生碰撞。本席及檢察官均認為,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透過盤問確定兩名控方證人的車輛在起初距離為何,有可能控方第二證人原先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甚遠,故控方第二證人的時速即使快一倍,仍有足夠路途空間讓控方第二證人前進而不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所以,上訴人對兩名控方證人的車輛按車速推算必然碰撞之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