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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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由為控方證據不可靠,並列舉多項疑點。第一,控方第一證人供稱在大潭道北段尾隨上訴人的公共小巴時的車速為每小時20至30公里。而控方第二證人則說她在大潭道同一段路的車速為每小時40至50公里。若控方第二證人的車輛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之後的話,上訴人指稱兩控方證人之車輛必然已首先發生碰撞。本席及檢察官均認為,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透過盤問確定兩名控方證人的車輛在起初距離為何,有可能控方第二證人原先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甚遠,故控方第二證人的時速即使快一倍,仍有足夠路途空間讓控方第二證人前進而不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所以,上訴人對兩名控方證人的車輛按車速推算必然碰撞之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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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20/1999 HCMA 62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620號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1999年第6568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當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李宗鍔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9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0年2月8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本案上訴人於1999年5月24日被西區裁判法院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根據原審紀錄,案中第一控方證人駕駛私家車尾隨上訴人所駕駛的公共小巴於大潭道及石澳道交界迴旋處進入向赤柱方往之大潭道南段。在該迴旋處,上訴人所駕駛的公共小巴倒後撞及和損毀控方第一證人之私家車。控方第二證人作供稱她駕駛另一輛私家車在迴旋處目擊上述交通意外經過。原審裁判官採信兩名控方證人之證供而據之將上訴人定罪。 2.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由為控方證據不可靠,並列舉多項疑點。第一,控方第一證人供稱在大潭道北段尾隨上訴人的公共小巴時的車速為每小時20至30公里。而控方第二證人則說她在大潭道同一段路的車速為每小時40至50公里。若控方第二證人的車輛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之後的話,上訴人指稱兩控方證人之車輛必然已首先發生碰撞。本席及檢察官均認為,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透過盤問確定兩名控方證人的車輛在起初距離為何,有可能控方第二證人原先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甚遠,故控方第二證人的時速即使快一倍,仍有足夠路途空間讓控方第二證人前進而不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所以,上訴人對兩名控方證人的車輛按車速推算必然碰撞之說不成立。 3.上訴人又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未及啟動退後其車輛,上訴人的公共小巴已逼近發生碰撞。而控方第二證人則說她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已開始倒後,然後上訴人的公共小巴才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就關鍵案情有如此互相矛盾的控方證供,足見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本席認為上訴人所說有理。尤為遺憾者,原審裁判官宣稱相信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卻沒有說明為何矛盾的證供無損控方案情。 4.上訴人又指出,現場有臨時交通燈管制進入大潭道南段的交通,因為雙程行車的大潭道南段北行方向受修路工程影響已封閉。原審裁判官似乎亦認同此點事實。然而,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首先咬實說沒有臨時交通燈,跟着說有一個 stop sign 標誌,後來又說因為路面有雙白線沒有留意交通燈。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其實在案發時不在現場,是後來應控方第一證人之邀才偽稱目擊意外經過,故她對臨時交通燈一無所知。本席認為,控方第二證人聲稱注意到前面車輛的碰撞,而沒有留意到對她有直接影響的交通燈,證供一改再改,已屬非常可疑。同時原審裁判官在總結案情時沒有說明有關臨時交通燈的位置,而此臨時交通燈的位置涉及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的可信性,實屬考慮欠周。 5.根據控方兩名證人向警方及法庭所呈的繪圖顯示,該兩證人從大潭道北段進入迴旋處的路口上有雙白實線路面標記。事實上,此種路面標記必然是虛線的。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時不在現場,不過是在案發後盲從控方第一證人的謬誤,所以說路面標記是實線。本席亦認為控方第二證人不可靠。 6.上訴人的案情指其實是控方第一證人駕車從後撞向上訴人的公共小巴。上訴人沒有駕駛公共小巴退後。控方第一證人為了逃避自己的不小心駕駛責任才串同控方第二證人,由控方第二證人偽稱在場目擊虛構的意外經過。對於上訴人所持的案情,本席毋需裁斷,因控罪舉證責任在控方,若控方證據有合理疑點,控罪即不成立。 7.除了上述本席認同的疑點之外,本席從紀錄之中亦發現原審裁判官屢屢在兩名控方證人作供期間向證人提供答案。而且,該位法官向證人提問之次數之多尤甚於檢控主任及上訴人。從以下節錄可見:-
8.鑑於控方的證供疑點重重,而原審裁判官流露偏頗態度,本席認為控方不可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而審訊過程亦難以使人信服司法公正。原審裁決乃屬不安全及不穩當。因此本席下令推翻原判的定罪裁決及撤消原判刑罰。經諮詢負責上訴的檢察官之後,本席亦決定本案不宜重審,就此了結。
李立恩檢察官,代表與訟人。 上訴人出席,無代表律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