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16804/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y 2000.
2. 本案被告等承認前於香港北角渣華道18號地下2B商舖以「永安地產公司」的名稱經營地產經紀業務。被告等其實乃一家四口。根據商業登記署的紀錄,第一被告自1989年12月1日起已使用「永安地產公司」的名稱於北角區之地舖經營地產經紀業務。於1996年11月第一被告的妻子及成年兒女加入,「永安地產公司」由獨資經營改為合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