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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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秋香女士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被判入獄一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上訴希望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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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04/2000 HCMA 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4號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43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0年4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1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張秋香女士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被判入獄一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上訴希望減刑。 2. 上訴人是在1997年11月11日以訪客的身分抵港,並獲准逗留至1998年2月4日。到期後上訴人沒有離開香港而過期居留接近兩年,直至1999年11月2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上訴人有一次相同案底,在1995年判刑,當時被判罰款900元。案件的背景亦顯示,她向入境事務處自首是因為她已經獲有關當局發出單程證可以到香港定居。 3. 上訴人有兩名子女正在求學。有關學校的紀錄亦顯示兩名子女在學校的表現優良,亦有資料顯示上訴人悉心照顧兩名子女,而她的照顧亦是令到兩名子女表現優良的原因之一。 4. 原審裁判法官指出有關的罪行是非常之普遍,所以他認為是需要作出一個短時期的監禁,希望有阻嚇作用。 5. 代表上訴人的楊大律師提出數點論據支持有關上訴,他首先指出原審裁判法官沒有根據正常的判刑程序,先定出適當的刑期,然後再指出考慮過該名被告的特殊情況,包括她的背景和其他求情的理由,才作出適當的寬減。楊大律師亦指出原審裁判法官沒有足够地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包括她對上一次過期逗留是因為懷孕。楊大律師指出,由於上訴人已經獲發單程證,她是不會再次干犯這類的罪行。楊大律師特別指出,如果將上訴人判監,兩名子女會喪失母親的照顧,可能會影嚮這兩名表現優良的子女。 6. 不論代表上訴人的楊大律師列出那點上訴理由,法庭需要考慮的最終是究竟原審裁判法官所判的判刑有沒有犯了原則性的錯誤,或有關的判刑是否過重。當然,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亦要考慮上訴人的背景以決定是否需要作特殊的處理。 7. 正如原審裁判法官明確地指出,有關犯罪行為是非常之普遍,每一天都有眾多的訪客抵港,亦有眾多的訪客到期之後以種種理由或藉口拒絕離開,繼續在香港居住。而在眾多的過期居留的人士當中,跟上訴人背景相同的亦不少,即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內的妻子,而她們亦有子女在香港,她們亦希望可以在香港一家團聚。當然對上訴人的家庭情況或和她背景相同的人士,法庭是寄予同情。無需任何人權法或其他的國際公約列明,家庭團聚必然是任何正常的人所嚮往的。 8. 父母照顧子女亦是天經地義的事。在父母,特別是媽媽的悉心照顧下小孩的童年亦必定會是更加快樂,對他們的成長亦有必然的幫助。 9. 但香港的情況非常的特殊,原因亦無需本席詳細說明。有關的罪行,根據法例,最高的刑罰是兩年監禁。法庭亦必需發出一個明確的訊號,就是任何故意違反法律必須受到懲罰。法庭亦對公眾有責任確保和上訴人背景相似的人是會受到適當的阻嚇。 10. 要將一名母親判處監禁,令她與年幼的子女分開,對任何人包括本席都有於心不忍的感覺,亦令本席非常之難過,但是法庭不可以因為對某人或某家庭同情而忽視社會的整體利益。 11. 原審裁判法官在判刑時,明顯地已經將上訴人和她家庭的背景考慮在內,才會作出一個較輕的判刑,即一個月的監禁。本席認為有關判刑並未有違反判刑的原則,在過期居留的案件,特別是嚴重的過期居留案件,短期的監禁是適當的。一個月的監禁不論從那一個角度來看都不屬於明顯過重。 12. 雖然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個別的被告人格外施恩,但在這案件中,無論楊大律師怎樣努力作出陳述,本席亦都不信服本宗案件與其他性質相同的案件有任何特殊不同之處,這一類案件幾乎每一宗都涉及從國內來香港,希望和家人團聚的女子,而很多時她們都需要照顧年幼的子女。 13. 雖然法庭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寄予同情,但無任何合理的基礎令法庭有理據更改原判刑罰,所以上訴需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 楊若全大律師,由彭澤棠律師事務所委託代表上訴人 楊美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