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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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控罪,罪名成立。以下為原審裁判官裁定的案情。於1999年1月22日,上訴人駕駛私家車與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貨車,分別從海旁道,橫過彌敦道,駛入堪富利士道。上訴人在左邊,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則在較後之右邊。該段堪富利士道為一單線行車之道路,但可供兩行汽車同時行駛。當時左邊停泊了很多車輛,上訴人的私家車,因而受阻。控方第一證人則沿右後方駛上,他讓上訴人前面的一輛汽車駛出後,便繼續前進。其時,上訴人則從左邊駛出。他私家車的右邊倒後鏡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車架碰撞。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正在現塲等候其僱主。他目睹意外,並出庭作證。他的證供與第一控方證人的脗合。第三證人為稍後應訊到塲之警員。他拍攝上訴人汽車倒後鏡的損毀情况,但沒有同相片呈堂。他說上訴人的倒後鏡是向車身摺入,如收鏡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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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61/1999 HCMA 96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961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1999年第11308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4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6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控罪,罪名成立。以下為原審裁判官裁定的案情。於1999年1月22日,上訴人駕駛私家車與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貨車,分別從海旁道,橫過彌敦道,駛入堪富利士道。上訴人在左邊,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則在較後之右邊。該段堪富利士道為一單線行車之道路,但可供兩行汽車同時行駛。當時左邊停泊了很多車輛,上訴人的私家車,因而受阻。控方第一證人則沿右後方駛上,他讓上訴人前面的一輛汽車駛出後,便繼續前進。其時,上訴人則從左邊駛出。他私家車的右邊倒後鏡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車架碰撞。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正在現塲等候其僱主。他目睹意外,並出庭作證。他的證供與第一控方證人的脗合。第三證人為稍後應訊到塲之警員。他拍攝上訴人汽車倒後鏡的損毀情况,但沒有同相片呈堂。他說上訴人的倒後鏡是向車身摺入,如收鏡一般。 2. 代表上訴人的蔡大律師申請把第三證人所拍的相片及第一,二證人較早的證人供詞呈堂。他說該等證物有助推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可信性。本席亦予以批准,並將之納入證物。 3. 上訴人第一項上訴理由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審慎考慮導致上訴人右邊車頭倒後鏡損毀的原因。蔡大律師指出,由於倒後鏡之內框染上貨車車架之油漆,所以證明貨車是從後駛前撞倒倒後鏡,而非上訴人的私家車,抽出與第一證人停定的貨車踫撞;而倒後鏡亦不會如第三證人所說向車身摺入。 4. 原審裁判官雖然信納第三證人的證詞,但他卻沒有以倒後鏡的位置作任何推斷,亦明顯地沒有就此給予任何比重。更重要的是,他的裁斷亦非基於貨車已停定後才遭上訴人的私家車踫撞。 5. 蔡大律師指出第一證人與第二證人有關第一證人的貨車曾否停下讓另一輛汽車切入的證詞不符。本席認為這細節上的分岐並不影響證人的誠信,尤其是第一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6. 蔡大律師稱第二證人證詞含糊,並於盤問時不知所措。於細心閱讀謄本後,本席不同意。第二證人不能憶述上訴人私家車的款色,本席認為不足為奇。他對被重覆問及事前多久見到上訴人的私家車一事,表現不耐煩,而非不知所措。本席對蔡大律師的指稱不敢苟同。 7. 蔡大律師又指原審裁判官干擾上訴人盤問證人。但細閱謄本後,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所謂「干擾」,並非不友善。相反,他是在協助上訴人組織他的題問而矣。 8. 蔡大律師應為控方沒有按Szeto Ming v R [1978] HKLR 61案例中,向裁判官指出第一、二證人的證詞與他們較早前給予警方的供詞不符之處。他說第一證人的供詞中稱上訴人的私家車在他的貨車前一事,與第一證人的證詞互相矛盾。本席不同意,因為關鍵是在乎他所指的時段問題,因為從證詞中可見第一證人是從後而上。蔡大律師說第一證人給警方的位置圖與他在庭上所劃的亦不符。這點本席亦同意。他給警方的圖,實則亦與他所給警方的供詞不符。但他在庭上所劃的位置圖,卻與他在庭上的證詞或給警方的供詞完全一致。本席認為蔡大律師的指稱並不影響第一證人的可信性。 9. 蔡大律師又指出第二證人的供詞中說及上訴人於登車後即駛出。這當然是不正確的。他大有可能誠實地把事情弄錯。因為他只屬輔證,他雖出錯,但不影響第一證人的可信性。本席認為控方沒有把矛盾之處向裁判官指出,並無不當,亦不會影響原審裁判官的裁斷。 10. 最後,蔡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沒有按HKSAR v Wong Lap Chi MA 325 of 1999 案例,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詞理據說明。本席認為本案為一宗簡單事實的裁斷。案中有充份證據支持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亦沒有什麼可以令他對第一、二證人置疑的地方。他絕對可以鑑定證人的舉止神態而作裁定。就算當日他得悉有關本席今日所納入的新證物,本席相信他的裁決亦會如當日一樣。本席認為他的裁決並無不妥,因而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許紹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轉聘蔡順昌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