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961/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April 2000.
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控罪,罪名成立。以下為原審裁判官裁定的案情。於1999年1月22日,上訴人駕駛私家車與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貨車,分別從海旁道,橫過彌敦道,駛入堪富利士道。上訴人在左邊,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則在較後之右邊。該段堪富利士道為一單線行車之道路,但可供兩行汽車同時行駛。當時左邊停泊了很多車輛,上訴人的私家車,因而受阻。控方第一證人則沿右後方駛上,他讓上訴人前面的一輛汽車駛出後,便繼續前進。其時,上訴人則從左邊駛出。他私家車的右邊倒後鏡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貨車車架碰撞。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正在現塲等候其僱主。他目睹意外,並出庭作證。他的證供與第一控方證人的脗合。第三證人為稍後應訊到塲之警員。他拍攝上訴人汽車倒後鏡的損毀情况,但沒有同相片呈堂。他說上訴人的倒後鏡是向車身摺入,如收鏡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