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汝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52/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蔡汝光在這兩件案件中共被控四項罪名,分別為事發於1999年10月30日的發佈淫褻物品﹑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展示不雅事物罪及事發於1999年10月27日之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最後被裁判法官判以一共16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52/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52/2000

HCMA152/2000
and HCMA15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52及15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NKCC 6677號及2000年第NKCC 269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汝光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2000年4月15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蔡汝光在這兩件案件中共被控四項罪名,分別為事發於1999年10月30日的發佈淫褻物品﹑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展示不雅事物罪及事發於1999年10月27日之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最後被裁判法官判以一共16個月的監禁。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案情指出,於1999年10月27日下午,警員喬裝顧客,進入先達廣場F108舖,見到上訴人在兜售四級淫褻光碟。後來警員從上訴人處買到光碟。上訴人因此被捕。警方人員在舖內找到433隻淫褻光碟及19隻數碼影像光碟。案發三日後,警員發覺上訴人在同一店舖內又在兜售淫褻光碟。警員於是再次拘捕上訴人及拿走舖內的400多隻光碟。於1999年12月14日,淫褻物品審裁處正式確定警方在店內搜得之影視光碟為淫褻物品。

3. 裁判法官在量刑理由中指出:此類罪行可謂無日無之,在北九龍裁判署尤甚,這次檢獲的物品並非最多,只可算是中小型的營運,涉及物品的淫褻程度亦可算是中等。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竟在短短三天內在同一地點再犯,案情因此更為嚴重。

4.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於陳詞時指出兩點,第一,在編號NKCC6677/1999的案件中,裁判法官實質上並沒有給予上訴人認罪後應得的刑期折扣,第二,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整體刑期的判刑。

5. 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編號NKCC269/2000一案中的判決並無犯原則上的錯誤,亦非過重。但在處理NKCC6677/1999一案時,裁判法官似乎在計算刑期上出錯。刑期起點是12個月,認罪減刑後應為8個月。如果其中的4個月與另外一宗案件同期執行,餘下的4個月分期執行的話,總刑期應該是12個月,而不是16個月。

6. 除了在這方面有計算錯誤外,本席認為刑期恰當。至於整體刑期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並沒有忽略這一點。總刑期並非過長。

7. 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NKCC6677/1999一案的刑期應為8個月,其中4個月與NKCC269/2000一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2個月。罰款方面,則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陳立思代表

上訴人:法律援助處鍾偉強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