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7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彭志強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第一項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1999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荃灣二陂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一支膠飲管內有0.22克混合劑,內含0.12克鹽酸海洛英。第二項控罪指上訴人於1999年5月29日,在香港,新界荃灣二陂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一支膠飲管內有0.18克混合劑,內含0.05克鹽酸海洛英。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兩項控罪共被判監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