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MV 8/2000 on BabelCite. This FAMV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00.
1. 本案 申請人 在一宗有關 附屬濟助 的 婚姻訴訟 中被法庭命令將 婚姻 居所轉予其妻子,並 兼付訟費 。他沒有律師代表。案中樓宇是「居者有其屋」單位,但1999年4月便可在公開市場出售。由於法庭於1998年10月頒令時,任何有關樓宇的轉易均須房屋委員會批准,故法庭命令申請人須在批准發出後1個月內將單位轉予其妻子,但他沒有照辦。另一方面,法庭亦命令妻子須在 婚姻 居所轉予其本人後的1個月內將她在商舖所擁有的權益轉予申請人。此外,法庭亦命令兩人互相向對方提出的申索在上述兩宗轉易完成後全部予以撤銷。1999年10月, 申請人 向上訴法庭申請 逾期上訴 許可 ,但被上訴法庭拒絕。他於是向上訴法庭申請 許可 上訴 終審法院 ,而是項申請亦被拒。他現向本委員會申請 許可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