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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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志雄被控三項罪名,分別為兩項刑事恐嚇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官判所有罪名成立,但輕判上訴人罰款及緩刑。上訴人不服裁決,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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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54/2000 HCMA5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54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534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2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2日 宣布裁決理由日期:2000年8月14日 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志雄被控三項罪名,分別為兩項刑事恐嚇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官判所有罪名成立,但輕判上訴人罰款及緩刑。上訴人不服裁決,要求上訴。 2. 本案涉及控方証人黃全,由於生意失敗,被國內的合夥人追討欠款。証人指他已全數清付,但上訴人於1999年3月卻稱代表合夥人再來追款。証人作供時稱他在案發時被恐嚇及襲擊。 3. 在審訊時,控方一共傳召了三名證人作供。有關的醫生報告則在雙方同意下呈堂為証物。在控方舉証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或傳召証人。當然這是他的權利,裁判官亦已清楚指出,他不會因此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在見過及聽過所有証人及考慮了辯方律師的陳詞後,裁判官最後接受証人的証供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4. 於上訴時,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出庭。他指出他的代表律師在審訊時已代他就案情作出了陳詞,要求本席再加以考慮。本席有參考過案件謄本,亦閱讀了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對案情及辯方律師所作的陳詞作出了足夠的考慮。他在小心分析過案情後,最後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控罪。裁判官並無在程序上或法律上犯錯,他在事實方面的裁決,本席亦不能任意否決。 5. 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原判,因此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