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消防工程公司 訴 消防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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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公司為消防裝置承辦商,並於1995年負責寶勒巷6-8A號2樓至4樓,新一代卡拉OK處所內之消防花灑頭改動及加裝工程,及於1996年負責該花灑系統之年檢。上訴公司於完成改動及加裝工程及年檢後,便按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簽發證明書,證明該系統之操作狀態滿意。其後,新一代卡拉OK於1997年1月25日遭人縱火,但花灑系統則告失效。消防處處長認為,上訴公司就該花灑系統之裝置及年檢,犯有不當行為或疏忽;遂按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條,將此事宜轉交紀律委員會研訊。委員會於研訊後,裁定上訴公司犯有行為不當或疏忽,並予以譴責。現上訴公司就該判令向本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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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4459/1999 HCMP 445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4459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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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2月29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公司為消防裝置承辦商,並於1995年負責寶勒巷6-8A號2樓至4樓,新一代卡拉OK處所內之消防花灑頭改動及加裝工程,及於1996年負責該花灑系統之年檢。上訴公司於完成改動及加裝工程及年檢後,便按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簽發證明書,證明該系統之操作狀態滿意。其後,新一代卡拉OK於1997年1月25日遭人縱火,但花灑系統則告失效。消防處處長認為,上訴公司就該花灑系統之裝置及年檢,犯有不當行為或疏忽;遂按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條,將此事宜轉交紀律委員會研訊。委員會於研訊後,裁定上訴公司犯有行為不當或疏忽,並予以譴責。現上訴公司就該判令向本法庭提出上訴。 2. 委員會認為該系統失效的原因為系統內所安裝的閘掣沒有被鎖緊在開啟位置。委員會裁定控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上訴公司在1995年及1996年簽發該兩張證書時,沒有作適當檢查及把閘掣鎖緊在開啟位置;所以在這方面沒有犯行為不當或疏忽。但委員會卻認為,上訴公司於簽發該證書時,既知道花灑系統內存在該等沒有監察系統的閘掣時,有責任通知該卡拉OK的負責人以便作適當調查及補救措施,此外更應將該閘掣作為缺點在證書第二部份作出說明。因此委員會裁定上訴公司犯有行為不當或疏忽。 3. 代表上訴公司的杜大律師指出,控方並未能確立適用於該處所的標準,及該等沒有監察系統閘掣所干犯的準則。她引述委員會以下的判詞:
她認為委員會從沒有明確裁定FOC(即英國消防員委員會(Fire Officers Committee))的規則或LPC(即火險協會(Loss Prevention Committee))規則或NFPA(即美國國家防火組織(National Fire Prevention Association))的規格是適用於該處所的標準;但在指出該花灑並非根據FOC或LPC標準後,委員會即詳細解釋1978年版本的NFPA規格及1995年的修定規格。委員會更繼而裁定上訴公司行為不當及疏忽。所以杜大律師認為委員會接納鍾先生的證供,即NFPA規格為適用的標準。 4. 控方證人的證供為,當時適用的標準為FOC的規則,亦即日後所採用的LPC規則。 5. 上訴公司證人鍾先生的證供為,他處理該花灑系統及簽發證書時,是按照NFPA 1978年版的規格,而當時該標準是在香港適用的。以下為NFPA 1978年版的第3-13.2.3段:
杜大律師指出,據鍾先生的證供,該等閘掣已用皮帶鎖緊於開啟的位置,因而已符合3-13.2.3(c)段的標準。 6. 相反,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政府律師,黃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作供時均引用FOC規則,而上訴人於1986年在另一座大廈進行消防工程時亦證明FOC規則為適用於該座大廈花灑裝置的規則。所以他認為委員會已接納FOC規則為適用的標準。至於委員會引述NFPA規格時,委員會只作交替式考慮上訴公司的辯解而已。 7. 本席認為控方肩負舉證責任。控方應引用有關法例如消防條例的附屬法例,或消防處處長所頒佈的通告,或該大廈消防工程承辦商所填報的314表格等,以證明FOC規則乃適用之標準,而非以間接形式引用上訴人於另一座大廈所填報的314表格為證。在研訊中,控方沒有提供任何這方面的資料或證據。 8. 此外,控方亦沒有提供該大廈之入伙紙以證明該大廈的入伙日期,以便確定該年適用的標準。由於新修訂的標準一般對現有的建築物或消防裝置沒有追溯效力,所以該入伙日期更為重要,因為在同一時候,不同的標準會適用於不同年份入伙的建築物或消防裝置。 9. 委員會對適用的標準避而不談,而按上訴公司的說法來作裁定。由於控方未能達至舉證之標準,本席亦只可引用對上訴公司,即辯方,最有利的看法來處理這上訴。縱使對或錯也好,由於證據所限,本席只可在本上訴中引用NFPA規格為該大廈消防裝置適用的標準。 10. 委員會在判詞中指出,NFPA 1978年版本對閘掣的標準已經作出修訂,即閘掣必須附設有監察系統。黃大律師指出1991年NFPA修訂版第4-5.1.1.3有以下的規定:
他認為由於該大廈為高層大廈,所以按(a)段及(b)段的規定,閘掣必須裝上監察系統。 11. 杜大律師引述鍾先生的證供,她指出,NFPA 1991年修訂版沒有追溯效力。她亦呈上一份NFPA 1994年版內有關自動花灑系統的規格。該規格第1-3段指定該修訂版不適用於1994年2月11日前存在或入則的建築物或裝置。雖然她不能提供有關1991年NFPA修訂版內的免追溯條文,但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推定為,新法例均沒有追溯效力。因此若控方擬推翻這個法律推定,控方需提供反證或理據。 12. 黃大律師指出,由於上訴公司於1995年,作出一些改動及加裝花灑頭,所以該裝置已非現有裝置而是新裝置,所以NFPA 1991年修訂版的規格適用於該裝置。 13. 本席不認為任何改動或加裝工程必然使一現有消防裝置成為新裝置,而須遵從新標準。這視乎改動及加裝工程的多少而定。從證書上(證物1)可見,上訴公司於1995年改動5個花灑頭位置,及加裝247個花灑頭。加裝的花灑頭是一個大數目,但本席無法得知,這個數目佔原有花灑頭的百份比是多少,更無法得知佔整個消防系統或花灑系統的比重。據控方證人謝隊長稱,若改動超出50%,承辦商必須以314A表格申請改動。委員會從沒有在研訊中衡量過這個改動及加裝佔整個系統的比重。本席亦無法在此作估計。由於控方負上舉證責任,本席亦只可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該等改動及加裝工程足以使現有裝置成為新裝置。因此NFPA 1991年修訂版的規格並不適用於該裝置。 14. 既然NFPA 1991年修訂版的規格不適用於該裝置,上訴公司只須把閘掣鎖緊於開啟位置,便符合NFPA 1978年版本的規格。所以,雖然該等閘掣沒有監察系統,亦不屬任何缺點,而無須在證書第二部申報。鑑於上述理由,本席推翻委員會的裁斷及撤銷對上訴公司的譴責,而裁定上訴公司得直。應代表答辯人的律師要求,本席不作重審令。本席暫令相方自負訟費。 15. 黃大律師提出,嚴格證據法規則並不適用於紀律研訊中,而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5命令第7(7)條,本席無須僅以證據的不當接納而判上訴得直。本席是次裁斷並非基於嚴格施行證據法則,而是基於控方未能提供多項證據以履行其舉證責任。因同樣理由,是次的裁斷亦非因委員會不當接納證據而是控方未能提供證據的結果。所以本席亦不可引用第55命令第7(7)條維持委員會的判決。 16. 至於杜大律師指控方處理第四證人供詞不當之處,本席認為沒有實質理據,但鑑於本席的裁斷,亦無須在此再作評論。 17. 此外,本席對消防處處理上訴公司的證書手法感到詫異。從該證書,消防處得知上訴公司於1995年5月就該處所的花灑系統作改動及加裝247個花灑頭。從數目而言,這可算是一個大改動。但消防處卻沒有要求上訴公司呈交細則圖及314A表格。若然消防處於收到該份證書後作出適當的跟進,便可得到一份314A表格,而可以簡易證明適用的標準,更可當時就閘掣應否裝上監察系統作出正確指示。
答辯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黃惠沖代表應訊 上訴人由呂偉光律師行轉聘杜潔玲大律師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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