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445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February 2000.
1. 上訴公司為消防裝置承辦商,並於1995年負責寶勒巷6-8A號2樓至4樓,新一代卡拉OK處所內之消防花灑頭改動及加裝工程,及於1996年負責該花灑系統之年檢。上訴公司於完成改動及加裝工程及年檢後,便按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簽發證明書,證明該系統之操作狀態滿意。其後,新一代卡拉OK於1997年1月25日遭人縱火,但花灑系統則告失效。消防處處長認為,上訴公司就該花灑系統之裝置及年檢,犯有不當行為或疏忽;遂按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第10條,將此事宜轉交紀律委員會研訊。委員會於研訊後,裁定上訴公司犯有行為不當或疏忽,並予以譴責。現上訴公司就該判令向本法庭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