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王文侃(別名:郭文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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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乃一家管理公司,自1995年11月開始受僱,管理位於九龍石峽尾偉智里的金玉大廈(以下稱“該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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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8876/1998 HCA 8876/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8876號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審訊日期:2000年6月28日、7月21、7月24日及7月25日 判決日期:2000年8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原告人乃一家管理公司,自1995年11月開始受僱,管理位於九龍石峽尾偉智里的金玉大廈(以下稱“該大廈”)。 2. 被告人自1995年2月14日起至1996年11月15日止,被任為該大廈的管理委員會主席;而自1996年11月15日起至1997年4月11日止,則為其中一名管理委員。 3. 被告人在給予大廈各業主,而日期為1998年3月14日的信件中,寫出了以下的說話:-
4. 原告人聲稱,信件本身屬於誹謗,並已損害了原告人的聲譽。 5. 被告人並無律師代表。他以答辯方式回覆了一信,信件附有12個文件檔案,藉以列出證明其訴訟的理由。 6. 毫無疑問,被告人已公布了該信,因為他已將該信副本,放進了各家各戶的信箱內,所以每戶都收到了這封信;而且他又已將該信的副本,張貼在大廈走廊處。 本案唯一的爭議點,就是究竟被告人有沒有理由證明,或者有沒有證據支持他的指控。 7. 呂景發先生是1995年度的委員之一,他是原告人的証人。據他說,被告人在未得委員會同意或者贊成的情況下,曾與Pan-Win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訂立協議,管理該座大廈。後因委員會反對,故改而委託了原告人。自此之後,被告人便曾多次對原告人作出過書面和口頭的指控。 8. 被告人既然附載了12份文件和解釋,本席將會逐一分開處理。 9. 第一組文件包括了被告人公司的兩張商業登記證,以及其1996/1997年度的繳納稅款通知書在內。這些文件與本訴訟並非切題相關的。被告人祇是在訴訟快將終結,及回應原告人的陳詞時,才以反申索方式,說出這些事情來。這反申索並沒有詳細資料,而原告人的訴訟律師跟本不知道被告人是打算作出反申索的。本席裁定,被告人不曾向原告人提出任何反申索,而被告人是可自行提出申索,追討原告人。 10. 文件二包括了數張單據,被告人藉以指控原告人曾兩次收取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同一費用。那時正是被告人擔任主席的期間,他個人是知悉此事的。根據被告人所說,他曾報了警。原告人並不否認這點,但原告人的經理陳石京卻解釋說,這情況是由於“上述帳目、相應文件或者單據上屬文書差歧及疏忽失察所致的”。他說,涉及的總銀碼只是107.50元,原因就是文書上的錯誤和/或簿記文員的遺漏。 11. 所涉的銀碼無疑是微不足道,但其所關乎的,卻非祇是一宗交易,而是7、8宗之多。假如祇是個別的項目,本席可以理解,這純屬是疏忽大意之故;但所涉的項目既有7至8項,被告人便有理由推斷,認為原告人的僱員是有欺詐行為。單據的正本,必須附錄在月結單內,但如將正本加以影印,並將副本附錄在另一個月的月結單內,則製作影印本和附錄那些單據的意圖,便有值得商榷的餘地。 12. 本席頗為關心,注意到一張日期為1996年3月29日的惠康超級市場收據,其中列有一件雜貨項目。究竟管理一座大廈跟雜貨項目之間,可以有甚麼關係呢? 13. 文件三包括同類1997年的收據在內,這些收據明顯是經過了修改的。 14. 華生五金行有兩張日期分別為1997年3月5日和1997年5月9日的收據,上面清楚顯示出修改過的痕跡。那張日期為1997年3月5日的發票上,11這個數字更改成為16;而1997年5月9日的發票,亦由23改為39後,再更改為33。這些更改顯而易見。至於1997年3月17日那張發票,螺絲釘單價則為10仙一顆,但56顆螺絲釘的價錢,卻漲升至56元。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抗辯是有理由的。 15. 文件四包括來自原告人的報價單和銘基公司所發出的一張發票,是關於集保要求新加消防直線轉駁箱一事的。 原告人湊成了這項報價,並提及了集保要求裝設一套消防直線轉駁箱,其中包括12v後備電池、充電器、接線箱及安裝後的測試在內。報價單上列明材料及工人費用為1,800元。 16. 銘基所發出的發票,內容與上述一樣,數目亦沒有分拆為不同項目的數據。 17. 被告人前往集保,有一名Judy Law的人士在發票上註明,這個消防直線轉駁箱乃由集保借出,不另收費,日後取消時業主立案法團是要交回集保的。 18. 集保的何志明(譯音)先生,經被告人傳召,出庭作證。他是集保中央控制室的經理。 19. 他的證供與Judy Law在發票上的批註相同,他說他的公司沒有發出過任何報價單,亦不需要任何報價單內所列之項目,而加設消防直線轉駁箱是不另收費的。他的公司與銘基並無任何關連。 20. 根據他的記錄所言,集保祇通知了業主立案法團,他們會加設一個消防直線轉駁箱,但卻沒有提及後備電池或者充電器的事。 21. 代表原告人的大律師,向何先生展示了一套共4張的相片。何先生同意,消防直線轉駁箱就是電話線箱上面的白色箱。大藍色箱乃是消防控制總機,與消防直線轉駁箱連接起來,再轉接到最近的消防局分局去。集保則負責將消防直線轉駁箱,連接到消防處。 22. 該藍色箱則須由獲消防處認可,或者特許的商店裝設方可。他同意後備電池是必要的,同時亦同意在裝設後,須由裝設的公司、電話公司、消防局和他的公司聯同測試。首次裝設時,需要包括上述全部項目和程序。 23. 估價單或者報價單的日期,為1996年4月30日。然而,那並不是首次的裝設。該大廈在1995年11月時巳僱用集保,這點從集保發票RI 268940可以得知。故此,藍色箱早於1995年11月,必然已經加置或者裝設妥當了。藍色箱既然已裝設妥當,集保便不可能知道究竟是否需要一個後備電池。無論如何,祇有裝設藍色箱的公司,才知道是需要一個後備電池的;而充電器則是不需要的。至於接線箱方面,則沒有顯示在各張照片中。根據何先生所說,藍色箱的價值,高達10,000元,故此,接線箱不大可能就是藍色箱。 24. 自此之後,被告人曾查詢過發票的事宜,而且更不怕麻煩,前往集保要求澄清。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報價單和發票均有可疑,被告人的評論,並非毫無根據。 25. 文件五是一張購買農曆新年裝飾項目的現沽票,和一張購買水喉零件的發票。有證供顯示,原告確曾有做裝飾工程。被告人質問,為何要往西貢,而不在石峽尾購買零件。陳先生解釋說,零件是水喉匠買的。文件五中指出原告人使用其他發票向該大廈支取費用的評論,頗欠理由,亦缺依據。 26. 文件六是一張購買電筒與電池的收據,銀碼是370元。 27. 本席小心謹慎,考慮過被告人的評論,但本席卻看不到是有任何理由,足以支持他這些評論的。 28. 文件七涉及被告人就一筆超過500元的影印費,以及在未得到委員會各委員同意下支付這筆費用那方面的投訴。 29. 影印費用是一些標準收費,而另一些文件則涉及緊急修理方面的。本席一再認為,投訴是無理可據的。 30. 文件八是2張委員出外晚膳消費的收據。 31. 這些項目,顯然是不應列入管理公司帳目內的。案中亦沒有任何解釋,指出這些費用是否與委員會的工作有關,而業主立案法團既沒有通過任何議決,也未有同意這個安排。這祇會顯示,原告人與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串通起來,使用會計管理帳目,為求達到他們的私人目的。 32. 文件九涉及處理地庫水浸的支出。被告人並沒有任何具說服力的證據,證實那些支出是不恰當的。這項投訴並無任何理由支持。 33. 文件十祇是重複文件二所涉及的事項,這些事項本席剛才經已處理。 34. 文件十一及文件十二涉及電力檢查和維修工程。這是正式的招標,而工程亦得到大廈業主大會認可。 35. 本席觀察過被告人的神情態度。他雖然固執,但卻誠實真摯,本席認為他是一個忠誠的證人。自從他未能委託得到Pan-Win作為管理公司後,便一直挑剔原告人。然而他結果能以呈堂檔案第2、3、4、8號,透過衡量相對可能性的方法來說服了本席,指出他在寫給該大廈業主的信件中對原告人的評論,並非是沒有根據的。 36. 故此,原告人的申索予以駁回。 損害賠償 37. 倘本席裁決錯誤,而被告人公布的言詞確屬誹謗,則本席便同意原告人大律師所說,被告人所言並無惡意,但被告人卻屬魯莽固執。 38. 本席從大律師口中得悉,原告人的業務未有受到影響。原告人在經濟上並無受損。 39. 那封信件乃在大廈內公布,所以範圍有限,是不會有太多人留意得到的。 40. 因此,原告人受損的程度並不嚴重,本席當評定賠償額為30,000元。 訴訟費 41. 暫准判令:訴訟費歸予被告人;但2000年6月28日下午休庭以及2000年7月24日整日的訴訟費,在任何情況下則應歸予原告人。
原告人:張耀良大律師(由李榮覺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