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000705/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呈請人於1998年10月5日以涉案公司,中國法律國際諮詢中心有限公司(後稱“公司”),無能力償還債務為由,申請將公司清盤結束。有關的債務源自高等法院原訟庭民事案件1998年第A3758號(後稱“A3758/98案”)。在A3758/98案中,呈請人為原告人,公司為第二被告人,而公司的董事,余國英先生(後稱“余先生”)為第一被告人。呈請人以余先生和公司誹謗為由,要求賠償。公司在該案中,被判敗訴及須付呈請人的訟費,訟費後經評定為497,551.63元。公司至呈請人提出清盤呈請時尚未支付該筆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