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ew Ming Ching Ko 訴 Mak Fung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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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與答辯人分別是House 13, Marina Garden, 280 Wu Chui Road, Tuen Mun(“處所”)的租客及業主。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9年12月 1日至2001年11月30日。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 處”)授予新租賃。答辯人反對是項申請;她提出以下的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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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035/2002 LDNT 35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新租賃申請編號2002年第35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4月24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與答辯人分別是House 13, Marina Garden, 280 Wu Chui Road, Tuen Mun(“處所”)的租客及業主。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9年12月 1日至2001年11月30日。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 處”)授予新租賃。答辯人反對是項申請;她提出以下的抗辯 :
2.2001年10月18日,答辯人向申請人發出“業主終止租賃通知書”(“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處所的租賃將於2002年4月30日終止,並 以下述理由反對他向審裁處申請授予新租賃 :
3.本席首先要裁決通知書是否具有效力的通知書。《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9(5)條有以下的規定:
4.通知書背頁的第5項列明業主反對授予新租賃的6個理由。該些理由即是第119E條指明的理由。第5項列明的理由是如下述 :
5.答辯人在通知書雖述明她反對他向審裁處申請授予新租賃,但她在通知書述明的理由並非是第119E條所指明的理由,所以它是不具效力的通知書,因此它不能終止處所的租賃,而申請人亦無需向審裁處提出本案的申請。 6.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