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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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違反交通燈號的罪行。傳票指上訴人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駕駛私家車在夏愨道與紅棉道交界干犯上述交通條例。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要求推翻判决。

Case No.HCMA 24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40/2000

HCMA 24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40宗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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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LAM WAI MING GARY(林偉明) 被告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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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0年8月22日

宣判日期:20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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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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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違反交通燈號的罪行。傳票指上訴人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駕駛私家車在夏愨道與紅棉道交界干犯上述交通條例。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要求推翻判决。

案件背景

2. 控方的案情指上訴人在傳票所載的日期和地點,在交通燈亮著紅燈的情况下,違反燈號駕駛其車輛前進。上訴人則指稱是在綠燈亮着的情況下駛過路口。他在審訊初時對控方警員所繪晝的現場路面圖的準確性提出質詢,特委裁判官遂安排往現場作實地勘察。但上訴人除後表示他是對事發的地點有所爭議,特委裁判官遂放棄現場視察的安排。上訴人又向特委裁判官要求押後審訊,以便傳召證人支持他對案發現場地點的說法。但其要求不獲批准。

3. 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書中,以特委裁判官不批准其申請押後聆訊為理由提出上訴。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卻表示不再仗賴這個理由作為上訴的論據,原因是他現時無法與該名證人聯絡,因此亦不能傳召該名證人出庭替他作供。 既然這樣,本庭現在不需要考慮此項上訴理由。但是本庭亦得指出,在决定是否批准將審訊押後時,裁判官是行使其酌情權,而上訴法庭一般不會輕易干預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所作的决定。在本案開審時,上訴人因應特委裁判官的查詢,曾表示有一名證人,但該證人不在港。上訴人同時表明不需要為此押後審訊。此點可清楚顯示上訴人理解其有傳召證人的權利,而上訴人亦確知倘需要其證人出庭作供,他是可以要求將案件押後。

4. 正如特委裁判官所言,上訴人在合理和正常情况下是不會在開審前不知道悾方所指的地點是與他心中所想的有異,也不會要待審訊中途才突然知悉雙方所述的案發地點是有所不同。倘上訴人是在早階段經已清楚知道審訊將涉及案發地點的爭論,而需要傳召證人作供,但卻不就此作出適當的安排,甚或向法庭表明不需押後審訊,則上訴人是甘冒在沒有證人證供支持的情況下進行聆訊和對控罪進行抗辯的風險。特委裁判官在考慮是否批准上訴人押後審訴的申請時,是有權將此放在考慮事項之列。特委裁判官拒絕將審訊押後並沒有錯誤行使其酌情權,也沒有剝削上訴人獲公平審訊的權利。因此即使上訴人以特委裁審判官拒絕押後審訊為理由提出上訴,其上訴也必會被駁回。

5.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提出的觀點是控方所呈堂的道路平面圖是不準確的。這個觀點雖然沒有在他的上訴理由書中載明,但有見於上訴人是沒有律師代表,也不熟識法律程序,因此本庭破例容許上訴人以上訴理由書中沒有載明的理由作為陳詞的根據。

6. 就這控方提出的道路平面圖,上訴人指出兩點:第一,他沒有在圖上簽署,因此他不承認圖上所載的資料。第二,該繪圖與事實情况有出入,也就是說該圖上繪畫的地形不能準確代表事發的地點。

7. 就第一點而言,一幅繪圖是否載有被告人的簽署並不重要。倘若被告人曾在圖上簽署確認,那當然是理想的。但若被告人沒有在圖上簽署確認,也不等同該圖不能被呈堂作為證供,或是不可被法庭接納為有力的證據。

8. 就第二點而言,上訴人在審訊時確曾就該平面圖的準確性提出質詢。上訴人的說法是實際路面上有兩組交通燈,和四條行車線,但是平面圖只展示一組交通燈和三條行車線,因此平面圖是不準確的。然而到審訊後期,上訴人似乎又放棄了這個說法,而把審訊的重點轉移為事發的地點究竟是否圖上所載的路口還是另有其他地點。

9. 不管怎樣,該平面圖在本聆訊中袛具有輔助性的作用。控方的主要證供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即交通警員)的口頭證供。按交通警員的說法,他是清楚目擊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在紅燈亮着的情况下繼續駛過路口,因此票控上訴人違反交通燈號。由此可見,本案的審訊重點在於特委裁判官對事實方面的裁斷,也就是說特委裁判官對控方警員和上訴人的證言可信性方面的判斷。特委裁判官是經衡量有關證供之後認為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言為真確無訛,因而接納他的證供,判定上訴人曾違反交通燈號,故裁定其罪名成立。即使在審訊時有關的平面圖從沒有呈堂,又或是該圖確如上訴人所言是不準確的,特委裁判官定罪的决定也是獲得事實和證據方面的支持。

10. 另一方面,上訴人在本上訴中並沒有提出任何論點或理據,以說明交通警員的證言是不可靠或是不應被特委裁判官接納為事實的基礎。有見於此,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具說服力的上訴理由以推翻原審裁判官的審决。

11. 本席因此駁回本宗上訴。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Miss Alice Chan, SGC (陳淑文), for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Lam Wai Ming Gary (林偉明) in person, pres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