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000020/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林岱先生在2000年7月27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准許他,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在2000年6月9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林先生是本案的被告人。2000年1月7日,本案在審裁處開始聆訊,証人在6月7日才完結了証供,雙方並作出書面的結案陳詞,聆訊日期一共9天,主審的是游德康暫委審裁官。如前所述,審裁官在6月9日作出判案書,裁定申索人夏連謙先生勝訴,獲賠償13,163元,並獲得利息和訴訟費用。林先生的反申索,被審裁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