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Fung 訴 Honor Truth Invest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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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銅鑼灣白沙道18及20號六樓(“有關處所”)的租客,而答辯人則是有關處所的業主。通過本案,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與訟雙方在2000年7月7日的聆訊時,同意對於土地審裁處授予兩年期的新租賃,由2000年3月10日起租這兩點並無爭議,雙方所爭議的是租金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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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042/2000 LDNT 4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新租賃申請編號2000年第LDNT 42宗
主審:盧偉光審裁委員 判決日期:2000年9月11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銅鑼灣白沙道18及20號六樓(“有關處所”)的租客,而答辯人則是有關處所的業主。通過本案,申請人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與訟雙方在2000年7月7日的聆訊時,同意對於土地審裁處授予兩年期的新租賃,由2000年3月10日起租這兩點並無爭議,雙方所爭議的是租金的款額。 2. 雙方並無傳召任何專家證人。 申請人的證供及陳詞 3. 申請人HU FUNG 親自作供。 4. 申請人呈堂差餉物業估價署在2000年3月24日提供的報稱租金表(證物A-7),列有6個參考處所的租金。 5. 申請人聲稱根據證物A-7的1號參考處所(白沙道16號四樓)的報稱租金及處所面積,計算得該處所的每平方米的平均租值為128元。將這個平均租值,乘以有關處所的面積132.8平方米,申請人計算有關處所的現行市值租金每月為16,896元。 6. 申請人呈堂多張相片(證物A-5及A-6),以證明有關處所的天台經常漏水及滲水。申請人聲稱在過去四年曾“花費巨資做防水工程,業主從未負責任何費用。” 7. 申請人同意答辯人在1999年曾出錢清拆一些屋宇署指令要清拆的潛建物。因為這個緣故,天台可供使用的建築物面積郤減少了300多平方呎。 8. 申請人在2000年8月1日提交書面陳詞,申請人與答辯人代表在2000年7月7日的聆訊後,曾相約視察有關處所及量度面積。雙方同意有關處所及其附有的天台的實用面積如后:-
9. 申請人亦提交了27張的圖片,清楚顯示有關處所及其附有的天台的現況。 10.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詳列申請人的租金評核建議。 11. 申請人分析呈堂證物R-6,差餉估價署在2000年6月16日的報稱租金 表。申請人認為證物R-6的1號參考處所(白沙道10號四樓)的租約生效日期為2000年2月1日,與有關處所的起租日期(2000年3月10日)最接近,所以應該作為有關處所估值的最佳參考。另一方面,證物R-6的2號參考處所(白沙道16號四樓)的起租日期為2000年1月15日,租期為12個月。申請人解釋因為租期較短,“租金稍高亦是正常。”另外,“由於包括甚多傢電”,所以租金稍高少少亦正常。 12. 最後,申請人採用白沙道10號四樓的平均租值(即每平方米128.1元)作為評估有關處所的基礎租金。 13. 另外,申請人要求這基礎租金,應先減去20%,理由為:
14. 申請人假設天台的石屎頂部份的平均租值為六樓的平均租值的一半,而天台的石綿瓦頂部份的平均租值為六樓的平均租值的三分之一。 15. 根據上述的基礎租金、調整及假設,申請人計算有關處所的租值如後:-
16. 申請人並在書面陳詞時,要求“如果僭建物遭政府清拆,法庭在授予新租約租金時,需按比例減除清拆後所清拆面積的租金。” 答辯人的證供及陳詞 17. 答辯人在書面陳詞時,要求審裁處訂立新租賃的租金在25,000元至28,000元之間。答辯人指出有關處所連天台部份共有20個大小房間,因此答辯人租客仍然可以有可觀的利潤。另外,答辯人比較有關處所及開平道5號6字樓的面積及租金。後者只得106.7平方米,每月租金也要25,000元。相比之下,有關處所有132.8平方米面積,另外天台有900多平方呎。 現行市值租金的評估 18. 本席參考證物A-7及R-6的兩份比較租金表的租金資料,認為同一街道上的兩個物業(白沙道10號四樓及白沙道16號四樓)最具參考價值。這兩個比較物業與有關處所在多方面都類似,祇需要作下列的調整:-
19. 本席採用上述兩個平均租值的平均數118.375元作為評估有關處所的基礎,如後:-
20. 在計算天台部份租值時,本席採用申請人的方法,祇計算其中的房間的實用面積,其餘部份,包括機房與通道一概不計。因此,本席認為申請人的評估,將天台部份建築物的租值定為六樓部份的租值的一半至三分一,實在偏 低。本席採用六樓平均租值的50%至80%來計算天台的租值,用這個方法計算得天台部份的租金僅為3,826元。 21. 因為考慮到過往有關處所的部份天台建築物曾遭清拆,本席同意申請人的要求,在新租賃加上條款,訂明倘天台部份在新租賃的租期內遭屋宇署清 拆,則答辯人須在清拆日期後餘下的租期,按清拆的的部份的面積,減去該部份被評估的租金。 頒令 22. 本審裁處頒令如後:-
申請人:由HUI FUNG自行應訊。 答辯人:由翁家灼律師行蔡約望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