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邦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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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1996年6月至1997年7月期間,申請人李先生因為25項違反交通規則被判必須繳付定額罰款。至1998年12月,連同額外罰款,李先生共欠$27,840。於1999年4月李先生向高等法院上訴,失敗後向裁判署申請延期繳交罰款。經數度延期,最後裁判官准他直至2004年11月30日前分25期繳付所有罰款。法庭還命令如果李先生遲交或欠交,必須每項罰款以入獄兩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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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C000008/2001 FAMC No. 8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刑事雜項案件2001年第8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11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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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4月24日 裁決日期: 2001年4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 裁決 ___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宣讀裁決: 1. 於1996年6月至1997年7月期間,申請人李先生因為25項違反交通規則被判必須繳付定額罰款。至1998年12月,連同額外罰款,李先生共欠$27,840。於1999年4月李先生向高等法院上訴,失敗後向裁判署申請延期繳交罰款。經數度延期,最後裁判官准他直至2004年11月30日前分25期繳付所有罰款。法庭還命令如果李先生遲交或欠交,必須每項罰款以入獄兩日代替。 2. 李先生不服上訴原訟庭,被駁回後,擬向終審法院上訴。他的上訴理由基於兩點:(一)他是被誣告罰款的;(二)以入獄代替罰款是違反人權法第七條。李先生認為如果根據法庭所判就會令司法蒙污,侮辱法律尊嚴。 3. 這些理由不僅在1999年上訴時沒有提出,而且是毫無根據,根本不能成立。李先生已經屢次得到法院准許延期付款。這次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完全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的條件。因此,本庭拒絕他的申請。
申請人:李建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