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邦 v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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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1996年6月至1997年7月期間,申請人李先生因為25項違反交通規則被判必須繳付定額罰款。至1998年12月,連同額外罰款,李先生共欠$27,840。於1999年4月李先生向高等法院上訴,失敗後向裁判署申請延期繳交罰款。經數度延期,最後裁判官准他直至2004年11月30日前分25期繳付所有罰款。法庭還命令如果李先生遲交或欠交,必須每項罰款以入獄兩日代替。

Case No.FAMC 000008/2001
Court
FAMC
Date
Parties李建邦 v 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