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12190/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pril 2001.
2. 1997至1998年間,北角寶馬山道豪景大廈進行翻新及維修工程。宏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宏安")是工程的總承判商,將九項工程判予原告人﹔原告人繼而將其中六項分判予被告人。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沒有依約完工,令其受損﹔另被告人曾於1998年1月份向原告人借貸$300,000,以期票償還,但其中兩張卻不兌現,數額共$212,500。原告人多番要求賠償毀約損失和還款,不果,遂興訟。被告人則聲稱,工程在1998年3月17日已完成,但原告人既沒有依時付足工程費,又作無理扣減﹔期票只作保證之用,不能將之兌現。被告人更因原告人毀約而提出反申索。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