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T 41/2000 on BabelCite. This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00 before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訟裁條例(香港法例第341章)執行仲裁裁決案。申請人根據仲裁庭於2000年1月24日作出的裁決申請執行,法院於2000年5月3日及6月1日分別作出執行裁決命令及宣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於2000年7月20日逾期申請撤銷該命令,宣稱仲裁程序及實體上存在瑕疵及交易存在非法行為,並申請延期盤問聆訊。法院經審理認為答辯人有拖延訴訟之嫌,且未完成舉證責任,其申請無理據且不應因其未出席聆訊而受影響,故拒絕該逾期申請及延期盤問申請。此外,法院批准申請人要求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以及對答辯人董事進行盤問聆訊的申請。最終裁定答辯人逾期申請撤銷執行命令被駁回,並允許申請人執行仲裁命令及相關程序。
Legal issues: 答辯人逾期申請撤銷2000年5月3日命令的申請 · 是否應延遲申請盤問聆訊 · 申請人申請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 · 申請人申請對答辯人董事進行盤問聆訊
Outcome: 答辯人逾期撤銷申請被拒;申請人申請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獲批准;申請人申請對答辯人董事盤問聆訊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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