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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T 41/2000 on BabelCite. This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00 before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訟裁條例(香港法例第341章)執行仲裁裁決案。申請人根據仲裁庭於2000年1月24日作出的裁決申請執行,法院於2000年5月3日及6月1日分別作出執行裁決命令及宣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於2000年7月20日逾期申請撤銷該命令,宣稱仲裁程序及實體上存在瑕疵及交易存在非法行為,並申請延期盤問聆訊。法院經審理認為答辯人有拖延訴訟之嫌,且未完成舉證責任,其申請無理據且不應因其未出席聆訊而受影響,故拒絕該逾期申請及延期盤問申請。此外,法院批准申請人要求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以及對答辯人董事進行盤問聆訊的申請。最終裁定答辯人逾期申請撤銷執行命令被駁回,並允許申請人執行仲裁命令及相關程序。
Legal issues: 答辯人逾期申請撤銷2000年5月3日命令的申請 · 是否應延遲申請盤問聆訊 · 申請人申請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 · 申請人申請對答辯人董事進行盤問聆訊
Outcome: 答辯人逾期撤銷申請被拒;申請人申請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獲批准;申請人申請對答辯人董事盤問聆訊獲批准。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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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T000041/2000 HCCT 4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建築及仲裁訴訟2000年第41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今日之聆訊涉及以下幾項申請:-
2. 申請人在2000年4月29日提出本訴訟,要求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341章“訟裁條例”,准許申請人執行一項2000年1月24日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法庭在2000年5月3日作出准許執行裁決的命令。法庭其後亦在2000年6月1日依據上述裁決及命令,判令申請人勝訴。 3. 答辯人在2000年7月20日提出上述第(1)點的申請。該申請在2000年10月12日進行第一次聆訊。在申請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席批准答辯人逾時提出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從2000年7月12日至今為期約5個月期間,答辯人呈交法庭的誓章及文件包括:-
4. 在今日聆訊前,答辯人代表王立燮先生致函法庭,表示因「舊病復發,腎,心臟,糖尿,高血壓」不能出席應訊,要求將申請押後。 5. 代表申請人的王律師反對王先生申請將聆訊押後,並引用上訴法庭在Wong Sun v. The Insider Dealing Tribunal, CACV 153 of 2000 的判案書中提及的法律原則支持其論據。 本席考慮過與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有關的文件後,同意王律師的論據,即是:
故此,本席拒絕答辯人要求押後本申請的聆訊。 6. 在答辯人用以支持其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的文件中,答辯人作出以下的幾種指控:-
7. 本席同意申請人2000年12月20日的「陳詞摡略」的論據,並認為答辯人的指控不是流於空泛無物,就是應由仲裁庭進行仲裁的事項。無論如何,答辯人的指控均未能符合法律要求的舉証責任,因此,其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應被撤銷。 8. 本席撤銷了上述申請,並且不認為有任何合理理據不執行法庭2000年6月1日作出的判令,故批准申請人的兩項申請,即:
申請人:由蔣尚義律師行指派王偉民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 第三債務人:缺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