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nardi Impianti S.P.A 訴 漢協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T 41/2000 on BabelCite. This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00 before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訟裁條例(香港法例第341章)執行仲裁裁決案。申請人根據仲裁庭於2000年1月24日作出的裁決申請執行,法院於2000年5月3日及6月1日分別作出執行裁決命令及宣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於2000年7月20日逾期申請撤銷該命令,宣稱仲裁程序及實體上存在瑕疵及交易存在非法行為,並申請延期盤問聆訊。法院經審理認為答辯人有拖延訴訟之嫌,且未完成舉證責任,其申請無理據且不應因其未出席聆訊而受影響,故拒絕該逾期申請及延期盤問申請。此外,法院批准申請人要求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以及對答辯人董事進行盤問聆訊的申請。最終裁定答辯人逾期申請撤銷執行命令被駁回,並允許申請人執行仲裁命令及相關程序。

Legal issues: 答辯人逾期申請撤銷2000年5月3日命令的申請 · 是否應延遲申請盤問聆訊 · 申請人申請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 · 申請人申請對答辯人董事進行盤問聆訊

Outcome: 答辯人逾期撤銷申請被拒;申請人申請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獲批准;申請人申請對答辯人董事盤問聆訊獲批准。

Cites 1 case

Case No.HCCT 41/2000
Court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Date21 Dec 2000
Judge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T000041/2000

HCCT 4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建築及仲裁訴訟2000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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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仲裁事宜
申請人 BERNARDI IMPIANTI S.P.A otherwise known as BERNARDI IMPIANTI INTERNATIONAL S.P.A
(formerly known as BERNARDI IMPIANTI INTERNATIONAL S.R.L.)
答辯人 漢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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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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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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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之聆訊涉及以下幾項申請:-

(1) 答辯人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要求逾期申請將2000年5月3日的命令作廢或撤銷;

(2) 申請人申請將2000年6月15日的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

(3) 申請人2000年11月27日以誓章形式申請對答辯人之董事進行盤問聆訊。

2. 申請人在2000年4月29日提出本訴訟,要求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341章“訟裁條例”,准許申請人執行一項2000年1月24日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法庭在2000年5月3日作出准許執行裁決的命令。法庭其後亦在2000年6月1日依據上述裁決及命令,判令申請人勝訴。

3. 答辯人在2000年7月20日提出上述第(1)點的申請。該申請在2000年10月12日進行第一次聆訊。在申請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席批准答辯人逾時提出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從2000年7月12日至今為期約5個月期間,答辯人呈交法庭的誓章及文件包括:-

( a)一份2000年7月12日的誓章;

(b)一份2000年7月20日的誓章;

(c)幾封寄交或以圖文傳真送交法庭的函件;

(d)逾期申請呈詞。

4. 在今日聆訊前,答辯人代表王立燮先生致函法庭,表示因「舊病復發,腎,心臟,糖尿,高血壓」不能出席應訊,要求將申請押後。

5. 代表申請人的王律師反對王先生申請將聆訊押後,並引用上訴法庭在Wong Sun v. The Insider Dealing Tribunal, CACV 153 of 2000 的判案書中提及的法律原則支持其論據。 本席考慮過與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有關的文件後,同意王律師的論據,即是:

(1) 從本訴訟的過程中答辯人的種種行為,可推斷答辯人極可能故意拖延本訴訟;

(2) 由於答辯人在至今約5個月期間已呈交上述的文件支持其申請,答辯人是否到庭應訊,不應對其申請的成敗與否具有影響。

故此,本席拒絕答辯人要求押後本申請的聆訊。

6. 在答辯人用以支持其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的文件中,答辯人作出以下的幾種指控:-

(a) 仲裁庭不論在仲裁內容上、程序上或司法管轄權上均犯錯;

(b) 在有關的交易中,其實是申請人以非法或卑劣行為破壞合約,引致答辯人蒙受重大損失。

7. 本席同意申請人2000年12月20日的「陳詞摡略」的論據,並認為答辯人的指控不是流於空泛無物,就是應由仲裁庭進行仲裁的事項。無論如何,答辯人的指控均未能符合法律要求的舉証責任,因此,其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應被撤銷。

8. 本席撤銷了上述申請,並且不認為有任何合理理據不執行法庭2000年6月1日作出的判令,故批准申請人的兩項申請,即:

(1) 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

(2) 命令對王先生進行盤問聆訊。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蔣尚義律師行指派王偉民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

第三債務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