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燕平 訴 安達皮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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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索人楊燕平女士向法庭申請許可,就勞資審裁處游德康審裁官在2000年9月18日的裁決提出上訴。楊女士根據勞資審處條例《第25章》第32條作申請,理由是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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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88/2000 HCLA 8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88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0年第577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1年2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2月7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本案申索人楊燕平女士向法庭申請許可,就勞資審裁處游德康審裁官在2000年9月18日的裁決提出上訴。楊女士根據勞資審處條例《第25章》第32條作申請,理由是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 2. 楊女士在2000年6月21日被本案的被告人安達皮具有限公司解僱。她在2000年7月29日入稟勞資審裁處,索償的項目如下:
3. 審裁官裁定楊女士以上的申索敗訴,原因是被告有充份的理由,根據該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楊女士,被告無需向楊女士作任何補償。 4. 楊女士在2000年9月27日要求覆核, 審裁官在2000年11月8日拒絕了覆核的申請。故此,楊女士在11月2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要求准許她提出上訴。 5. 本案案情可簡述如下。 6. 楊女士是被告的高級會計文員,在1993年8月9日入職。2000年5月期間,她向被告遞交懷孕通知,預計分娩日期在12月。 7. 楊女士宣稱,在2000年6月21日,被告的人事管理張少華先生要求她,每月齊集帳單後,必須在10天內整理好帳簿送交老闆查閱。楊女士問可否延遲三、四天,她的提議被拒絕了。張先生更要求她超時加班工作。由於楊女士在懷孕期間身體不適,她又兼顧了其他的工作,她便拒絕了張先生加班的要求。於是兩人起了爭執,張先生就即時解僱她。 8. 被告傳召了張先生作証,以及目擊事發經過的兩名僱員黃麗萍和張愛琴。據被告証人所稱,被告希望會計部能於每月的20號完成上月的帳目,張先生對楊女士說內地的廠方承諾可在每月10號前送齊文件到香港會計部,他要求楊女士在每月20號或在收齊文件10天內做好帳目。張先生並對她說,若工作太多,可能需要加班。楊女士斷然拒絕張先生的要求,說她沒有這樣答應老闆,同時有許多工作不是她份內的事。張先生感到不悅,質問她當初派工作時,她為甚麼不反對,又說她可以辭職不幹。楊女士憤怒下拍桌子說她不會辭職,並挑戰張先生去解僱她。於是,張先生即時把她解僱。 9. 審裁官不接納楊女士的証供,他認為被告証人有關當日事發的供詞,才是誠實可靠。他裁定張先生對楊女士發出了一個合法及合理的命令,而楊女士卻拒絕服從。再者,楊女士當時的態度非度惡劣,其行為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因此,被告有足夠的理由,根據該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楊女士。 10. 審裁官在聆聽各証人的供詞後,考慮過每個証人的可信性及作供時的表現,作出以上事實的裁斷,決定不採納楊女士的証供,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法律論點上有任何錯誤。據本席理解,在楊女士書面提出的上訴理由,對審裁官事實的裁斷,也沒有爭議。 11. 楊女士所持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都在她申請覆核時已經提出。第一是解僱當日的事件不過是個別事件,在六年受僱期間她並沒有嚴重的過失。單憑個別事件,不足以構成該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的理由。第二是解僱後第二天,被告曾發給她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這足以証明被告當天並不是以嚴重過失解僱她。 12. 關於第一點,本席同意審裁官的裁斷。審裁官認為楊女士當天的行為,拒絕服從上司合法及合理的命令,又拍桌子挑戰上司去解僱她,已充份地顯示她不再打算受僱傭合約所約束。雖然這行為是個別事件,本席認為其嚴重性足以構成即時解僱的理由。 13. 至於第二點,審裁官不認為被告在解僱楊女士後的舉動,包括發給楊女士代通知金,又嘗試分期支付她長期服務金、產假薪酬、懷孕期一個月的工資,及要求楊女士復職(均為楊女士拒絕),是由於被告承認當天並非以嚴重過失為理由解僱她。審裁官裁定被告所做的,純粹是基於雙方多年關係,本着息事寧人的態度,意圖與楊女士和解,可惜不為接受。本席不認為這裁斷有錯誤。 14. 由於楊女士未能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的上訴理由,本席遂拒絕她的申請,不准許她進行上訴。
申索人,楊燕平女士,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