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97/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申請人袁燦明先生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於2001年10月31日所作出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袁法官 指示 正達證券有限公司(“正達證券”)及正達財務有限公司(“正達財務”)兩家公司的 清盤人 將甘珍芳女士(由申請人代表)(“ 甘女士")的帳戶視為 保證金帳戶 。該命令於2001年11月28日 正式蓋印批核 。現時的申請是於2002年1月17日提交的。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