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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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顯示事主和他的朋友在屋邨閒談時,上訴人上前問及他們的關係,上訴人對他們稱自己是「本環陀地新義安」。其後同日,上訴人和其他兩名男子回到現場,用拳頭襲擊事主的面部,其他兩名男子都襲擊事主,令事主面部受傷。

Case No.HCMA 115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a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56/2000

HCMA115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156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3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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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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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1年1月13日

判決日期:20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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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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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

(一) 聲稱是三合會成員,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及

(二) 襲擊導致身體傷害,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9條。

裁判官的判刑是判處教導所受監禁。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2. 案情顯示事主和他的朋友在屋邨閒談時,上訴人上前問及他們的關係,上訴人對他們稱自己是「本環陀地新義安」。其後同日,上訴人和其他兩名男子回到現場,用拳頭襲擊事主的面部,其他兩名男子都襲擊事主,令事主面部受傷。

3. 上訴人19歲,在1997年曾犯非禮罪,被判處教導所監禁。在釋放後,因為行為不檢,再被召回教導所受訓。上訴人是在教導所釋放的期間,犯了本項的控罪。在本案判刑時,上訴人是仍然在教導所受訓的。本案兩項控罪都屬嚴重的罪行,適當的刑期是判處即時監禁。但在判刑時,上訴人是已經在教導所接受監禁。裁判官判上訴人在教導所接受監禁是一項合理的做法,這可以讓他繼續接受教導所安排的教導。

4.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決定並無犯錯,故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