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E 000001/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M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01.
1. 本案被告人藏金閣御膳酒軒,是由振萬有限公司(“振萬”)經營,地址在九龍觀塘偉業街182號官塘碼頭廣場二樓。申索人王瑞冰女士原是被告人的僱員,在2000年5月1日受僱為侍應生,同年5月31日遭解僱。申索人於2000年7月17日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提交申索書,向被告人追討HK$4,300,是一個月的代通知金。2001年1月30日,仲裁官林育強先生裁定申索人的索償得直,被告人須於2001年2月9日或以前繳付HK$4,300,及訟費HK$1,000予申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