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銀行 訴 傅國良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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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簡單的按揭。原告人新華銀行根據一份1995年6月28日的按揭及兩份擔保書向第一至第四被告人追討約1,200萬元欠款。文件顯示,第一被告人傅國良先生及第二被告人林金萍先生在當時簽署了一份按揭;其後亦有兩份擔保書,擔保第三被告人中華國際工貿企業有限公司(前稱“中華國際工貿股份有限公司”)所借的款項。直至2000年6月22日為止,所涉及的金額約為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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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1744/2000 HCMP174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1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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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1年1月31日 判決日期:2001年1月31日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 本案涉及一宗簡單的按揭。原告人新華銀行根據一份1995年6月28日的按揭及兩份擔保書向第一至第四被告人追討約1,200萬元欠款。文件顯示,第一被告人傅國良先生及第二被告人林金萍先生在當時簽署了一份按揭;其後亦有兩份擔保書,擔保第三被告人中華國際工貿企業有限公司(前稱“中華國際工貿股份有限公司”)所借的款項。直至2000年6月22日為止,所涉及的金額約為1,200萬元。 2. 傅先生在上次上庭作供時指出,在原告的文件夾第85頁內,中間位置代表有限公司的簽名(借款人簽名)是他簽署的,但其上的按揭人簽名並不是他簽署的。他在案件聆訊前幾天將誓章送入法庭存檔,故此在原審聆案官鍾禮善席前並沒有這份誓章。 3. 當被問及其公司是否有借錢時,他承認公司是有向新華銀行借錢,但並不是以這個物業作為抵押,而是以其他物業作為抵押。 4. 在上次聆訊時,本席認為這說法是荒謬無稽。試問他怎可能代表公司簽署契約來向銀行借錢,但沒有在自己的物業契約內簽名而由別人偽造他的簽名?如他公司的確是借了錢,但卻沒有以此物業抵押,那麼,他本人為什麼代表公司在這契約上簽名向銀行借錢? 5. 今次第一被告人卻指全部他的簽名(包括其後擔保書的簽名)均是偽造的。從法庭頒令暫緩執行命令直至他上訴這期間,除了他存入法庭的誓章指該份在田土廳註冊的按揭契約(號碼6351563)是偽造及虛構的外,他並沒有直接指出所有簽名(包括代表公司的簽名)都是偽造的。 6. 本席在判決這宗案件時,當然不能只因誓章裏附有白紙黑字的證據來判決事情的真偽,但被告人是有責任清楚詳細地講述他欠款及把物業按揭的情況,不能夠憑空指這些文件和簽署均是偽造來推卸責任。他亦有責任清楚列明他的答辯理由,所列理由亦需前後一致。在聆案官鍾禮善席前,第一被告人從沒有提過按揭是虛構及偽造的。在本席上次聆訊時,也只是提到第一被告人以按揭人身份所簽的簽名是虛構的,但承認代表公司的簽名是他簽的,亦承認文件上的身份證號碼與他本人的相符。 7. 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傅國良先生並沒有合理的答辯理由。基於這原因,本席不批准第一被告人暫緩執行法庭命令。本席亦拒絕這次申請,被告人要兼付原告人的訴訟費。雖然傅先生說他已報案,但沒有報案號碼,因今天下午才帶文件報案,但本席認為傅先生在誓章的講法,事態嚴重,故本案有關文件交由律政司跟進。
原告人:由鄒祈陳律師事務所趙小強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