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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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本席考慮過上訴人李志明呈堂的文件、本案案情、裁判官所作的刑罰和他所給的理由後,現在作出如下的決定。

Case No.HCMA 1318/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18/2001

HCMA131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1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7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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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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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15日

裁決日期: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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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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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本席考慮過上訴人李志明呈堂的文件、本案案情、裁判官所作的刑罰和他所給的理由後,現在作出如下的決定。

2.當上訴人被停牌後,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仍然駕駛汽車。如果有人受傷,傷者不單只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他亦不可以獲得適當的保險賠償。這筆巨款賠償,本席相信上訴人是不能承擔得起的。這不是一件好事,只造成害己害人。因此,本席希望上訴人明白這一點。

3.本席剛才說過上訴人是一個非常不負責任、不成熟、不尊重法律的青年人。若上訴人繼續這樣下去,對上訴人自己本身也沒有好處,只有害處。上訴人不單只有刑事記錄及曾被判過進入感化中心,同時,上訴人的交通記錄又差,所以上訴人不能埋怨裁判官所作出的判決是不公平。

4.本席會考慮以下數點:第一,幸好上訴人在今次無牌駕駛時沒有傷人,如果真的有傷人,上訴人不單只會被判3至6個月監禁,對上訴人來說並不過份。第二,亦沒有爭議的是上訴人只駕駛了很短的時間,所以不容易產生意外。本席已參考過以前的判例,如在同一情況下,判處立即入獄的罪名是適當的,所以裁判官在原則上是沒有犯錯的。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年紀,認為上訴人年紀尚輕,只得23歲,非常不成熟及不負責任。其實,上訴人今次已在監房內坐了14天,雖然監獄的環境沒有在感化中心那麼好。本席希望上訴人知道如上訴人繼續犯法,上訴人的一生就會在監獄中出出入入渡過。不要說與女朋友結婚,如果是上訴人的女朋友,她亦要小心考慮清楚才好。

5.本席決定給予上訴人一個機會,既然上訴人已在監獄坐了14 天,本席決定將3個月的刑期,改為緩刑兩年。本席提醒上訴人要改過自新及不需要向本席作出多謝,相反,他要多謝自己。但如上訴人再上法庭,無論他作什麼申辯,相信都沒有人會理會他的。本席希望上訴人做一個好人,至於其他的刑罰即停牌一年及罰款一千元,維持不變。只將3個月的刑期改為緩刑兩年。如上訴人在這兩年內再犯事,上訴人不單要負新的刑事責任,還需要補還這3個月的刑期。

( 王見秋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曾若珩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