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4877/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anuary 2001.
2. 申請人等為土地審裁處案件編號1999年第104號的兩位答辯人唐偉德及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該案的申請人為德昌大厦業主立案法團(炮台街)(後稱“業主法團”)。申請人等意欲提出的上訴,是就土地審裁處2000年2月8日的裁決而提出。該裁決為該案正審的裁決,與本庭於2000年3月31日的判決無關。雖然,申請人等現在的申請是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但是在2000年3月31日,當本庭聆訊CACV369/99號上訴案件時,申請人等已提出他們亦要上訴該2000年2月8日的正審裁決。本庭不須找出甚麼原因招致3月31日當天本庭沒有就2000年2月8日的裁決作出判斷。代表業主法團的陳聰大律師贊成現時不是 亦不需找出 該原因的時候,因為申請人等在2000年3月31日時已意欲上訴該2000年2月8日的裁決,故此,不應以法律程序的嚴峻性加諸申請人等身上。本庭處理今天的申請不會以逾期的程序和法律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