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g Hang Bank Ltd 訴 Crystal J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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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在本訴訟中呈交及送達抗辯書的指示命令,早已於2000年4月15日的聆訊時頒令,而各被告呈交及送達抗辯書的期限,在2000年7月15日後(即本聆訊前約3個月)經已屆滿。此外,與本訴訟有關的誓章在2000年4月15日前已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本席相信,雙方在此案中將會提出的証據及論據,應已在該等誓章中提出,而法庭在2000年4月15日的指示中,亦命令有關誓章可作為在本訴訟審訊時之書面“證人陳述書”。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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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5014B/1999 HCMP 501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501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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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8日 判決日期:2000年10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有關在本訴訟中呈交及送達抗辯書的指示命令,早已於2000年4月15日的聆訊時頒令,而各被告呈交及送達抗辯書的期限,在2000年7月15日後(即本聆訊前約3個月)經已屆滿。此外,與本訴訟有關的誓章在2000年4月15日前已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本席相信,雙方在此案中將會提出的証據及論據,應已在該等誓章中提出,而法庭在2000年4月15日的指示中,亦命令有關誓章可作為在本訴訟審訊時之書面“證人陳述書”。 2. 在此情況下,本席不能接納各被告聲稱因案情複雜而需將有關期限延展14天甚或28天,故此本席命令,有關呈交及送達抗辯書之期限只會由今日起延展7天。本命令是The Supreme Court Practice 1999, 第3/5/8段中所指的“最終命令”("final" order)。
原告人:由黃萃群,李鉅林律師行指派袁國强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由關秉基律師行指派黃士翔大律師代表 第二、三被告人及第三名第四被告人:由高美倫代表應訊 第一名第四被告人:由黃長琛自行應訊 第二名第四被告人:由高美華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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