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訴 林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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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3月29日華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華僑)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訴訟,向林偉誠及黃肖芳兩人追討港幣3,710,188.42元。該款項是滿通地產有限公司(滿通)欠下華僑的債項。滿通是林黃兩人共同擁有的公司,為要使滿通可從華僑獲得借貸,兩人共同向華僑提供了一份保證滿通還款的擔保書。華僑是根據林黃兩人在擔保書上作出的承諾,向兩人追討該筆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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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6334/2000 HCMP633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6334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337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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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2月9日 宣判日期: 2001年2月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案書: 1. 2000年3月29日華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華僑)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訴訟,向林偉誠及黃肖芳兩人追討港幣3,710,188.42元。該款項是滿通地產有限公司(滿通)欠下華僑的債項。滿通是林黃兩人共同擁有的公司,為要使滿通可從華僑獲得借貸,兩人共同向華僑提供了一份保證滿通還款的擔保書。華僑是根據林黃兩人在擔保書上作出的承諾,向兩人追討該筆債款。 2. 林偉誠及黃肖芳兩人,並未就華僑的追討訴訟提出抗辯,華僑遂於2000年5月12日獲法庭判決勝訴。後來兩人向法庭申請推翻5月12日的判決,但被司法常務官陳爵拒絕。就陳法官的判決,林偉誠單獨提出上訴。該上訴亦11月2日被關淑韾暫委法官駁回。 3. 2000年12月8日,林偉誠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針對關法官的判決逾期上訴。林偉誠解釋,他逾期提出申請的原因是他申請法律援助時,法律援助署曾通知他會代他向法庭要求將上訴期限延長42天。後來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申請,他於是自行申請上訴許可,但已遲了15天。上訴庭法官胡國興接納他的逾期上訴的解釋,但仍然拒絕給予他上訴許可,原因是胡法官認為他的上訴全無成功的機會。林偉誠現於本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 4. 林偉誠針對5月12日判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他作為滿通向華僑貸款的擔保人,有關滿通欠下華僑的債項,華僑應先向滿通追討,如果追討不成功,他才有責任替滿通還款。而華僑正向滿通進行追討訴訟,在該訴訟未了結前,他無責任還款,因此法庭判決華僑勝訴是不正確。但他並沒有提出滿通有理由不需要還款給予華僑作為他上訴理由之一。而滿通在與華僑的訴訟,亦無否認欠下華僑債款。 5. 關法官以英國樞密院在中南銀行對陳訟青 [1990] 1 AC 536 一案為適用於本案的案例,而根據該案的裁決,債權人可自行選擇起訴債務人,或債務擔保人,或變賣抵押物業追討債項。因此,關法官認為華僑無需先了結與滿通的訴訟才可以向林偉誠追討滿通的債項。 6. 林偉誠現持的上訴理由,與他向關法官及胡法官提出的無異。他更向本庭稱他與華僑有二十多年的交易及商業來往,雖然他曾多次要求與華僑商討還款的安排,但華僑並不理會而且提出訴訟向他追討,如此對待他是不公平。 7. 本庭認為不論林偉誠於書面上提出的上訴理由或他曾向胡法官和關法官提出的上訴理由及他向庭現在所稱的上訴理由均未能構成一點可以爭議關法官的判決是不正確的理據。本庭認為關法官的判決是按照法律作出,上訴成功的機會是微乎其微,因此本庭拒絕給予林偉誠上訴許可。本庭不作出任何有關訟費的命令。
原告人:由顧愷仁律師事務所許漢華律師列席 被告人:林偉誠,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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