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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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與另外兩名女子分別被控一項非法入境罪。指她在2001年3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登打士街37號4樓,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在今年4月2日於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現在上訴人不滿刑罸,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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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08/2001 HCMA 40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0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4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6月22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與另外兩名女子分別被控一項非法入境罪。指她在2001年3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登打士街37號4樓,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在今年4月2日於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現在上訴人不滿刑罸,提出上訴。 2.案情簡單來說是上訴人來香港後,在上址指壓中心工作,當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向裁判法官求情時,透露上訴人當時已有5個月的身孕,之後向法官呈稱她來香港前只是懷疑自己懷孕,當她被捕後才確實有5個月身孕。 3.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這個問題,究竟上訴人是否值得法官給予她一個人道的處理,但因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來香港前已經懷疑自己已懷孕,但很魯莽地沒有証實這一件事便來香港,所以並不值得給予她一個人道的理由處理。 4.今早藍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在陳詞說上訴人現在已被扣留了4個月,即服刑了6個月,到今天為止她已有7個月身孕,上訴人的確是21歲,這次將是她第一次成為母親,雖然上訴人的情形並不構成一個很强烈的人道理由可以減刑,但本席還是認為可以給予上訴人一個人道的處理。 5.本席認為最適合是給予上訴人一個緩刑機會,經解釋後上訴人亦明白到緩刑的概念,她亦知道有甚麼後果,所以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值,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緩刑兩年。剛才本席已簡略地解釋過如上訴人於這兩年內再非法入境或再犯其他刑事案件,她便要為本案入獄9個月,上訴人亦明白這點。本席判上訴得值,9個月緩刑兩年,原判刑罸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處委派藍雪溋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