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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勞資審裁處一位 審裁官 於1995年11月7日作出一項裁斷。經上訴後,高等法院於1996年3月1日發出命令予以更改。結果是申請人被裁定須支付答辯人反索償金額$4,255.83。申請人對結果不滿並根據《香港 終審法院 條例》第32(1)條向 終審法院 申請給予上訴 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