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耀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25/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1998.
1. 上訴人,劉耀輝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一千二百元,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
|
HCMA000925/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925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1997年第19988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8年3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1998年3月20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劉耀輝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一千二百元,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 2. 案件是由一宗輕微交通意外產生,意外地點在羅便臣道11號門外西行線,涉及私家車GF4973及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FS9387號。 3. 意外地點前,羅便臣道西行線是雙線行車,而近意外地點左邊行車線,有向右彎的箭咀,表示行車線由兩線行車線收窄為單線行車。上訴人駕駛之的士原在左線行車,根據私家車GF4973號司機指稱,上訴人在未有打燈前便突然由左線切入右線,令上訴人的士右前沙板和私家車左後側發生輕微碰撞。上訴人則指稱,是私家車突然間切入他的行車線,而當時他已經駛過右彎箭咀,但仍然有空位令到對方的私家車有機會切入他的行車線;他亦指稱,在意外之前,他已經在燈位前停車。 4. 原審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之證供。原審裁判法官指出,私家車GF4973是在右線行車,不會切入,亦無需切入上訴人之行車線;如果他是切入上訴人的行車線,亦不會造成兩車所受的損壞。 5. 原審裁判法官是經過分折及評估有關雙方之證供後,認定上訴人駕駛的士是不當地切入對方的行車線。在該情況下,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罪,所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 根據證供,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作出上述裁決,他亦有權接受私家車司機的證言,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言。根據私家車GF4973司機的證言,上訴人是確實犯了不小心駕駛罪。所以,在本案來說,原審裁判法官根據有關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之決定是正確的,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覺有不妥之處,所以上訴要求推翻判罪被駁回,維持原判。 7. 至於罰款方面,一千二百元之罰款不能稱為明顯過重,亦未有違背判刑原則,所以上訴要求減刑之申請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劉耀輝先生(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黃崇厚先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