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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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黎志強承認一項管有1,559隻淫褻光碟,以供發佈,被判入獄12個月,另罰款10,00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44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46/2001

HCMA 44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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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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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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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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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黎志強承認一項管有1,559隻淫褻光碟,以供發佈,被判入獄12個月,另罰款10,00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案發時,上訴人在灣仔188電腦商場146號店舖,向顧客售賣色情光碟。其後,警方搜獲超過1500隻光碟,大部份有甚高的淫褻或色情成份,包括露骨的性交和性變態畫面。

3.上訴人有10多次案底,其中兩次與本案的性質相同,而該兩宗案件犯案的時間分別是1998年和1999年,上訴人在該兩宗案件分別被判入獄6個月和16個月。

4.管有淫褻光碟以供發佈用,是嚴重罪行。一般情況下必須判處即時監禁,而刑期甚致可達到18個月或2年。

5.本案涉及超過1,500隻色情光碟,而有關光碟的色情成份亦甚高。加上上訴人有多次犯案紀錄,亦有同類案件的前科,在這情況下,雖然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12個月的刑期,絕非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的原則。

6.在這案,法庭唯一考慮是否需要另外判罰上訴人支付罰款10,000元。在這一點,本席考慮過當時原審法官向上訴人查詢就罰款這一點所持的態度。當時,法官問上訴人:“我可唔可以判你監禁罰款一齊,如果我判你罰款,我可唔可以係你担保金嗰度扣除。”當時上訴人回答:“喺可以”。

7.今日上訴人向本席指出他當時聽到法官的說話,令他誤會法官可以以罰款替代監禁,而在這方面,他認為是受到誤導。

8.雖然細心分析紀錄,顯示原審裁判法官很清楚地說明“可唔可以判你監禁罰款一齊”,但原審裁判法官接着說:“如果我判你罰款,可唔可以在担保金內扣除”。從一個客觀角度來看,有可能上訴人是誤認可以支付罰款,毋需判監。

9.另外,一般情況一名犯案人士如果被判入獄,不應再判以罰款,除非罰款的目的是令到犯案的人不可以因為犯罪行為而得到金錢上的得益。但在本案,沒有任何資料顯示,上訴人可以從他的犯罪行為裏獲益10,000元。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很大可能他只是收取一些酬勞替其他人打理店舖,對於10,000元罰款,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可能會對上訴人或其家人做成嚴重影響。

10.雖然,本席不是完全信納上訴人今日向法庭指出他保證金的來源,但無論如何,法庭亦必須滿意到有關罰款是適當和上訴人在經濟上負担得起,才需要在禁監外另加罰款。

11.另外,資料顯示上訴人在審訊當日因為遲到已經被法庭判他要支付訟費2,000元。如果再加罰款10,000元,正如本席剛才說過可能會對上訴人或其家庭做成經濟困境。

12.在該情況下,本席認為一個較為適當做法是撤銷10,000元罰款,但刑期維持。上訴減刑得直,10,000元罰款被撤銷。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黎志強,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黃志偉,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